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印发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印发
2025年02月19日 14:58 媒体滚动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科字〔2025〕22号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2月14日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开放环境,进一步加强科技合作项目组织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依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管理细则》(国科发外〔2024〕129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管理细则》(国科发外〔2024〕130号)、《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鲁科字〔20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支持省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与国(境)外合作机构或个人针对同一科研目标与任务共同开展的实质性国际合作研发。

第三条 项目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双(多)边合作协议及合作机制,提升我省自主创新水平为目标,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科技合作,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高地,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增强我省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四条 项目遵循“政府引导、开放创新、平等共享、合作共赢”的原则,鼓励产学研用相结合,充分调动各方在技术、产业等方面的资源,推动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外合作机制和沟通联络渠道,加快落实重大国际合作战略、倡议和任务等,支撑解决我省重大科技问题。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项目重点支持以下范围:

(一)服务国家重大外交战略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与欧美、日韩等创新指数领先国家,上合组织成员国,“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以及港澳台地区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

(二)立足全省科技与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着力解决制约我省经济、科技发展的“卡脖子”问题和关键核心技术,支持通过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成果,并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后实现产业化应用的“引进来”项目。

(三)立足全省具有比较优势和国际竞争力的行业,通过参与国际产能合作,加快促进转型升级,提升产业发展层次,支持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开展科技援助和国际技术转移,主动“走出去”项目。

(四)打造高能级国际创新合作平台,支持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引导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共建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国际科技组织等国际合作平台,结合平台的建设和评估工作,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省级以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项目支持。

(五)扩大我省高水平对外开放,全方位提升国际合作层次,按规定支持在国(境)外举办的国际会议、技术对接、创新大赛等省级以上科技交流活动中签约的重大科技项目。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主要负责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办法、优化任务布局,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考察,负责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评估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指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科技局以及中央驻鲁单位,主要职责包括推荐项目指南建议,审核申报材料,监督并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适时提出项目调整建议,配合开展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

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组织技术研发、资金使用、科研诚信和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项目申报材料组织和审核、项目合同书签署、项目实施、进展报送、资金使用等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配合做好项目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等工作。

项目合作单位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省科技厅围绕国家战略布局、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双(多)边合作协议落实,凝练和统筹研究全省科技合作需求、规划和任务布局,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咨询论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条 申报指南应根据不同项目类别,结合实际制定。应包含重点支持国别、领域方向、申报条件、主要研究内容、经费额度和考核指标等内容。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一般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科技厅官方网站等渠道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可视情推出外文版指南概要和多语言申报系统。

第十二条 项目采取竞争择优、定向择优和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产生,定向委托项目原则上须签署军令状。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项目牵头单位原则上为依法在山东省境内注册满1年,具有相应对外科技交流合作基础和能力、较强的科研条件和研发实力,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国(境)外合作方原则上为在中国境外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且非承担单位的分支机构。

(二)项目负责人应为该项目主要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研究的主持者,熟悉国内外相关技术和产业的发展动态,具有与项目任务要求相匹配的科研水平与能力,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可视情聘请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作为负责人。

(三)项目牵头单位应与国(境)外合作方有良好合作基础,且与不少于1个国(境)外合作方签署项目共同申报、联合攻关或技术转让等协议,协议有效期应覆盖项目实施周期。协议原则上含中文、英文和合作方官方语言等版本。

(四)国(境)外合作方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者较高的科研水平,并有一定人员、资金或设备投入。根据实际需要,合作方可以技术投入(包括专有技术和图纸资料等)、科研设备、知识产权等方式参与合作。

(五)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须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不存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不在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中。在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银行征信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六)科研人员和企业申报应符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限项有关规定,同一科研人员同一年度牵头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1项,同一独立法人企业牵头的在研和在申报的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参与的在研和在申报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同一独立法人企业同一年度牵头申报本类别项目不超过1项。

对落实国家外交战略和省重大科技、安全、应急等需要或其他特殊需求并采取定向委托、“一事一议”等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科研人员和企业在申报时不受限项规定约束,立项后计入承担项目总数。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可采用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同场竞技和现场考察评估等形式组织,重点对项目的战略性、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经济社会效益、预算等进行综合评审。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应是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客观公正的高水平专家,原则上从省级以上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并实行回避制度。视情可采取中外联合评审等方式。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指南要求和综合评审结果,提出项目立项及经费配置安排方案,按程序下达立项批复文件、组织签订项目合同书、拨付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对经省科技厅推荐并已通过中方项目评审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如因双(多)边政府间磋商、科技外交等要素影响而未能立项的,省科技厅将重点予以培育,可采用专家论证的方式,按程序研究批准后予以立项。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立项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省科技厅签订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执行、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的依据。逾期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为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第十八条 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书保持一致,原则上不得变更或调整。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全面了解项目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预判项目执行情况、承担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等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项目实施期内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调整建议,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复。

第二十条 对受国际形势、封锁制裁、技术路线不可行等不确定因素影响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丧失合作条件,确已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申请,按程序予以撤销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当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含财务执行情况),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要求报送省科技厅。当年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随下年度一并报告。省科技厅对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进行审核,并按比例开展抽查核验,对项目实施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督促项目按计划高质量执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管理决策、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与项目任务动态调整、滚动实施或终止撤销等挂钩。

第六章 经费配置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省级财政资金由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统筹安排,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22〕63号)等有关规定,严格规范财政专项经费和其他来源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通过前补助、后补助和里程碑拨款等方式予以支持。具体支持方式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年度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事后立项事后补助。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技术引进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绩效和其他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涉及科技合作的技术引进、国际知识产权利用、在国(境)外开展应用示范(验证、实验)、设备调试、维护和升级改造等工作,或参与国际组织合作研究缴纳会费等,可向国(境)外合作方支付经费,并列入项目预算中,在预算申报时作出说明。

在国(境)外开展的合作项目,可将项目经费购置或试制的仪器设备等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置于国(境)外使用。

项目涉及的国际合作交流,可根据实际需要列支国(境)外合作方科研人员来访或我方科研人员出访期间合理的生活补贴及保险购置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履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正确行使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财务信息化水平,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项目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确保项目资金安全。

省科技厅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健全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并将监督结果作为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综合绩效评价(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满2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合作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资金决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审计,提交科技报告,省科技厅适时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以项目合同书为主要依据,结合项目类别、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绩效评价标准,量化评价指标。

第三十条 省科技厅受理项目绩效评价材料后,采取会议评价、实地考核评价等方式开展项目评价。

第三十一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科技厅审核。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延期未经批准或逾期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按照正常进度组织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绩效评价完成后,由省科技厅审核并形成绩效评价结论。综合绩效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未通过验收。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结束15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将项目绩效评价材料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标注“山东省科技合作项目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为“Science & Technology Cooperation Program of Shandong” 。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严格执行《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各组织实施方应做好全过程档案的整理、保存、归档等工作,确保项目档案齐全完整。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安全

第三十六条 项目监督管理按照《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鲁科字〔2024〕13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按照《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4〕8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费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管理使用中不得存在《山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鲁财科教〔2022〕11号)所列的行为。对存在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省科技厅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整改、约谈、暂停拨款、终止执行、撤销项目、收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限制相关单位或人员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三十九条 涉密、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等敏感或不宜公开内容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保密、安全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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