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2022年07月05日 11:51 兵团日报

本报乌鲁木齐讯(全媒体记者 郑娅莉) 日前,兵团办公厅印发《兵团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切入点,健全兵团医疗救助制度,确保困难职工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

《实施意见》以减轻困难职工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为导向,明确了四类医疗救助对象。第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人员、孤儿,第二类救助对象为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第三类救助对象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第四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前三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实施意见》提出,对第一类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对第二类救助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人(18周岁及以下)和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以及五年过渡期内纳入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60%的定额资助;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

《实施意见》强调,按照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合理确定救助水平,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第一、第二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分别按90%和8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分别为5万元和4万元;第三、第四类救助对象年度起付标准分别为2000元和6000元,分别按70%和6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均为3万元;南疆师市第二、第三、第四类救助对象在上述救助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兵团、师市两级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预警监测平台,分类健全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双预警机制;发挥社会力量救助保障作用,鼓励发展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事业,更好满足职工群众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保障需求。

《实施意见》要求,兵团各级要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管理,引导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持续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不断增强职工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相关报道详见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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