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主播与31条红线 细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全民主播与31条红线 细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2022年06月23日 00:50 媒体滚动

  来源:北京商报

  6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明确,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的直播内容,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对网络主播也划定了31条红线,主播不得炒作绯闻、丑闻、劣迹,传播格调低下的内容,不得引导用户低俗互动等。今年以来,相关部门对网络直播平台、网络主播提出多项要求。在“全民直播”的浪潮下,应对行业生态不佳和规范欠缺,监管加码补空成为大势所趋。

  ■ 点名暴饮暴食、诱惑“打赏”

  《规范》对网络主播的具体直播行为提出了要求。在第十四条中,《规范》列举了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的13种行为。

  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有部分行为与当前一些主播为博取流量采取的做法关联紧密。例如对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进行炒作或者蓄意制造舆论“热点”;展示假吃、催吐、暴饮暴食等,或其他易造成不良饮食消费、食物浪费示范的内容;引导用户低俗互动,组织煽动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实施网络暴力等等。

  不止于此,《规范》还点名一些直播间营造虚假商业氛围的弊病,包括通过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使用绝对化用语;通过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宣传“刷礼物抽奖”等手段,暗示、诱惑、鼓励用户大额“打赏”,引诱未成年用户“打赏”或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等等。

  为了对创作者进行有效监管,平台方面也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则。抖音在2月发布的《电商创作者违规与信用分管理规则》中提到,创作者利用社会热点事件、伪科学等博眼球炒作行为,将扣除0.5-8分信用分,而发布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内容所造成的重大违规行为,将直接扣除店铺所有信用分,并永久关闭商品分享功能。

  ■ 专业直播持证上岗

  值得注意的是,结合当前新技术发展,此次《规范》还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列入了参照执行的范围。而对于需具备专业性的直播内容,《规范》也对主播提出要持证上岗等更高要求。

  《规范》显示,网络主播应当自觉加强学习,掌握从事主播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内容,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向直播平台进行执业资质报备,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资质审核及备案。中央财经大学文化经济研究院院长魏鹏举表示,《规范》的发布,利于网络视听空间的净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推动了网络视听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除此以外,《规范》明确,网络主播应当遵守网络实名制注册账号的有关规定,配合平台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注册并规范使用账号名称;网络主播应当保持良好声屏形象,表演、服饰、妆容、语言、行为、肢体动作及画面展示等要文明得体,符合大众审美情趣和欣赏习惯。  

  ■ 问题主播禁止“换马甲”

  除了要求直播平台审核专业主播资质,《规范》还提出加强对网络主播的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建立健全网络主播入驻、培训、日常管理、业务评分档案和“红黄牌”管理等内部制度规范。

  具体包括对出现违规行为的网络主播,要强化警示和约束;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将相关网络主播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对构成犯罪的网络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失德艺人不得提供公开进行文艺表演、发声出镜的机会,防止转移阵地复出。

  《规范》还要求,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义务,落实主体责任。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经纪机构要加强对网络主播的管理和约束,依法合规提供经纪服务,维护网络主播合法权益。

  此外,5月底,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了将于2022年6月30日起实施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试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此前文旅部还发布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并修订《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要求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经纪人管理办法》第四条也明确,国家对演出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认定制度。 

  ■ 细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规范》针对主播行为的要求共有31条,专门提及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进行非广告类的商业宣传。其实主流网络直播平台对主播也有一系列要求。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例,快手在社区内容规则中心的直播板块设立了未成年相关内容专区,其中明确了未成年直播中常见的违规内容,包括16岁以下未成年人出镜直播;利用未成年人身份作为噱头进行营销,如:刻意利用未成年身份进行营销、卖惨等。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5月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也指出,“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严控未成年人从事主播”。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从网络直播打赏、网络主播偷逃缴纳税款等层面均发布了细化的要求。此类要求是否具有强制力?具体到此次《规范》,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这是几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    

  ■ 监管只会趋严

  与此同时,商家也在根据平台日益趋紧的规范红线进行调整。在一些直播间,部分主播在直播时也提及自己曾因用词不当,或是举止有误被平台警告。

  电子商务交易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研究员赵振营认为,多年来管理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来规范主播和机构等相应行为,但由于监管规则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给某些主播和MCN机构留下了换个“马甲”和平台接着做的空子。“这次《规范》的出台,一方面收紧了违法违规者换场再出来的可能,另一方面也显示了监管方对加强视频监管的态度。”他强调道。

  据了解,在去年8月,针对直播电商领域的规制,商务部就《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行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其不仅规定了对商家和直播主体入驻及退出、产品和服务信息审核等要求,还强调了数据信息的安全性和真实性。

  而今年密集出台的相关规定则是对网络直播中的角色、行为进行细化。例如《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要求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则提出,平台每半年上报主播营利信息,严禁借助第三方企业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税缴纳义务。

  北京商报记者 卢扬 何倩 郭缤璐 魏蔚 实习记者 韩昕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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