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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完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办法,财政部日前发布修订后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金融企业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而根据2005年6月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办法》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对风险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定量分析,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对于潜在风险估计值高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计提一般准备。当潜在风险估计值低于资产减值准备时,可不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

金融企业不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应当根据标准法计算潜在风险估计值,按潜在风险估计值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对风险资产计提一般准备。其中,信贷资产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标准风险系数暂定为:正常类1.5%,关注类3%,次级类30%,可疑类60%,损失类100%;对于其他风险资产可参照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采用的标准风险系数不得低于上述信贷资产标准风险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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