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龚荣华、王文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龚荣华、王文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年12月26日 10:05 市场投研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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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藏证监局)

来源:西藏证监局

202433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龚荣华、王文春:

经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在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西藏发展)2017年度2018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下列执业不规范情形:一是未评价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层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未评价《关联性问题法律意见书》作为认定关联关系审计证据的适当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二是未了解西藏发展针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实施的内部控制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三是银行存款审计程序中对大额资金往来记账凭证抽查不足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四是利润分配审计程序中认定分红对象的审计证据不足,未对委托代收9,500万元分红款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条的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龚荣华、王文春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大信所及龚荣华、王文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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