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杨滢、王卫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杨滢、王卫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年12月24日 15:22 市场投研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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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证监局)

来源:北京证监局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杨滢、王卫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创意)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上会师报字(2016)第2202号)进行了核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实质性程序方面

未充分关注审计证据异常情形,个别项目外部函证结果与内部复核结论相差较大,未见不采用外部证据的原因分析记录,未见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底稿记录、归档方面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0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12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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