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疆证监局)
来源:新疆证监局
当事人:周建成,男,1989年10月出生,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明珠1期5号楼3单元1801。
聂明,男,1992年3月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大洲社区大东路626号振辉百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内幕交易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赛股份)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周建成、聂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中新建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建物流)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国有控股的企业。
2023年5月26日,兵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中新建物流重组整合新赛股份的具体方案,会议要求对重组所涉资产尽快开展审计评估。
2023年5月30日,兵团相关部门安排周建成联系中介机构,准备中新建物流增资扩股所涉相关企业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
2023年6月30日,中新建物流重组整合新赛股份所涉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
2023年7月7日,兵团批复同意中新建物流增资扩股方案。同日,兵团第五师国资管理部门批复同意新赛股份控股股东新疆艾比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比湖投资)转让所持有的新赛股份股权。
2023年7月8日,艾比湖投资临时股东会决议同意《关于审议转让新疆艾比湖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议案》。当日,新赛股份发布公告,并于7月10日(星期一)开市起停牌。
艾比湖投资向中新建物流转让所持有的新赛股份29.16%股权及全部权利义务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所列“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3年5月26日,公开于2023年7月8日,相应时间段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周建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3年5月30日。
二、周建成、聂明共同内幕交易“新赛股份”
周建成、聂明系表兄弟,二人共同控制聂明配偶“孙某”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交易盈亏由二人共享,风险收益共担。
“孙某”证券账户于2023年1月30日开立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那曲市色尼区恰青路营业部,资金账号为0896XXXX7528,下挂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35XXXX077和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75XXXX816。
“孙某”证券账户本次买入“新赛股份”资金共计499,825元,均来自周建成及聂明。其中334,000元为周建成投入本金,100,000元为聂明投入本金,剩余65,825元系聂明与周建成前期交易其他股票积累的未分配盈利。
1.涉案账户交易情况。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孙某”证券账户于2023年5月31日至7月4日分7笔买入“新赛股份”110,600股,成交金额499,825元。2023年7月13日至8月11日,“孙某”证券账户将所持“新赛股份”分9笔全部卖出,成交金额572,316元,盈利共计71,656.01元。
上述下单交易的决策由周建成或周建成与聂明商议后作出,其中2023年5月31日买入“新赛股份”系周建成控制使用“孙某”证券账户下单交易;2023年6月1日至8月11日交易“新赛股份”系聂明控制使用“孙某”证券账户下单。
2.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孙某”证券账户交易“新赛股份”时点与周建成知悉内幕信息时点高度匹配,聂明操作买入“新赛股份”时点与周建成与孙某及聂明本人电话联络时点吻合,与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周建成、聂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周建成、聂明违法所得71,656.01元,并对二人处以800,000元罚款。其中,没收周建成违法所得54,960.01元,并处以650,000元罚款;没收聂明违法所得16,696元,并处以15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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