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临河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临河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年11月08日 15:25 市场投研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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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证监局)

来源:吉林证监局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临河街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未有效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职责的情形。

不符合《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4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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