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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证监局)
来源:吉林证监局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临河街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未有效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职责的情形。
不符合《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4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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