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数据堂(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齐红威、张宗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数据堂(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齐红威、张宗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年09月24日 16:18 市场投研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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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证监局)

来源:北京证监局

数据堂(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齐红威、张宗明:

20159月以来,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齐红威及股东张宗明存在由他人代为持有或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你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161号、第190号、第212号)第三条的规定。

对于上述违规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齐红威及股东张宗明负有主要责任。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五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七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齐红威、张宗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引以为戒,重视自省,同时加强对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坚决杜绝此类事项的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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