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年07月31日 16:18 市场投研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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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证监局

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锦能源)第一大股东,2023年12月20日至2023年12月27日间,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对你公司所持美锦能源股票采取强制平仓措施,你公司累计被动减持股份1,215.36万股,涉及金额8,108.20万元。你公司在知悉所持有的美锦能源股票存在被动减持风险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下同)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按照上述规定,现提醒你公司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你公司应当在2024年8月12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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