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证监局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林煜星:
经查,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部分公司信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等信息披露不准确,未披露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等项目发生额大幅变动原因等问题。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林煜星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年报相关披露不准确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林煜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对相关错误及时进行更正,充分吸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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