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7月19日05:34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的《北京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现就年报问询函询问有关问题的回复披露如下:

  一、年报披露合规性方面

  (一)业务概况与重大事项

  1. 年报“第三节 公司业务概要”部分,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披露准则2号》)第23条相关要求,详细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的发展阶段、周期性特点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等”信息。请补充说明相关信息。

  说明:报告期内,虽然从行业来看,新建大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所减少,改造性装修装饰工程快速增加,体现出建筑装饰行业发展的可持续性;但本公司报告期内新签约的项目中,还是新建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居多,改造性装修装饰工程维持较小的比例;从而更加体现出公司在大行业不景气的情况下,仍然能够从新建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分得一部分市场份额,而且自身的签约额和年度实现的产值均呈现上升态势,充分体现了本公司的独特的商业模式的落地和竞争力及品牌影响力的继续加强,对本公司后续业务的开展及产值收入的增加有一定的正向积极的作用;公司也有规划,跟随行业的周期性特点,针对改造性的装饰装修项目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在这两方面的开发力量加大投入。

  公司在2014年度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百强排名中,位于第七名;2015年度的百强排名预计到本年10月份能够公示。

  2. 年报“第四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未按照《披露准则2号》第27条相关要求,披露原材料、人工工资、折旧、能源和动力等发生金额与在营业成本中的占比情况。

  请公司分产品类别(装饰业务、设计业务等),披露营业成本中原材料、人工工资、折旧、能源和动力等发生金额与占比情况,并进一步解释销售毛利率升高的原因。

  说明:营业成本分类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按产品种类划分的主营业务毛利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受益于公司业务规模快速扩张及成本控制能力的提高,公司主营业务毛利逐年大幅上升,由2013年度的34,023.67万元增长至2015年的63,131.98 万元,增幅85.55%,复合增长率近36.22%,显示出公司良好的盈利能力水平。

  报告期内,装饰业务系公司毛利的主要来源, 2013年、2014年及2015年度,其产生的毛利金额分别为31,599.69万元、50,456.15万元和58,718.70 万元,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毛利总额的比重分别为92.88%、95.89%和93.01%。

  2、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金额及变动情况如下:

  单元: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5.65%、16.93%和19.20%,呈逐年递增趋势。主营业务毛利率的提升主要得益于装饰业务盈利能力的持续改善。

  (1)装饰业务毛利率

  2013年、2014年及2015年度,公司装饰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5.05%、16.64%和18.57%,大致呈逐年上升趋势。装饰业务毛利率逐年改善主要系以下因素共同影响:

  ①随着一系列有影响力的精品设计工程项目的完成及获奖,公司在行业中的高端品牌形象趋于稳固,业务逐渐定位于高端市场,着重发挥在品牌效应、项目整体方案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竞争优势。报告期内,通过积极拓展资源渠道、开发高端优质客户,公司先后中标多个政府、金融机构、星级酒店、高端写字楼等毛利率较高的装饰工程项目,进而拉升了整体装饰业务毛利率水平。

  ②公司自2012年开始全面提高工程施工管理水平,通过编制《工程管理中心工作手册》、开发工程技术专利指导实际工程施工等措施,施工过程以及项目质保期的成本支出得以不断降低。

  ③设计施工转化率逐年提高。报告期内,公司以优秀的设计能力在多个整体项目上实现了设计与施工一体化,通过工程设计与施工之间的有效衔接配合,极大的降低了相互脱节引起的差错、遗漏、变更、返工及纠纷,项目建设工期亦大幅缩短。

  (2)设计业务毛利率变动分析

  设计业务作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代表着公司的企业品牌价值。公司下设九大设计院,近 300 名设计师,设计范围涵盖工艺设计、景观设计、家具设计、工艺美术品设计。

  设计业务成本主要系设计人员工资及分摊的办公费用等,毛利率一般较高, 2013年、2014年及2015年度,公司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4.44%、28.73%和34.94%。

  3. 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本企业的母公司有弘高中太、和弘高慧目两个,未作进一步附注说明。请公司说明弘高中太和弘高慧目是否作为共同控制方控制公司,并进一步解释相关披露是否恰当。

  说明: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票126,295,8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60%,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票122,081,85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58%,上述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何宁和甄建涛夫妇,何宁和甄建涛共持有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占公司总股权的91.71%,持有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占公司总股权的95.25%。

  综上所述,弘高慧目和弘高中太的实际控制人为何宁、甄建涛夫妇;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何宁、甄建涛夫妇。

  (二)会计政策

  1. 财务报告披露对“以与债务人是否为本公司内部关联关系为信用风险特征划分组合”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请公司补充提供“其他方法”的具体内容与计提方式。

  说明:如果债务人是本公司内部关联关系不计提坏账准备。

  (三)年报披露纰漏或错误

  1. 向大股东弘高慧目借款1.765亿元在财务报表附注“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部分,仅在“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中作了披露,在“5、关联交易情况-(5)关联方资金拆借”部分未披露向关联方拆借资金并支付借款利息金额。

  补充资料:

  (单位:元)

  ■

  根据上述资料,本年度(2015年度)关联方发生借款总计为465,500,000.00元,累计偿还289,000,000.00元,余额为176,500,000.00元;累计产生利息为5,867,685.48元,本年度实际支付利息3,622,518.89元,应付利息2,245,166.59元。

  ■

  ■

  ■

  2. 14页“(5)营业成本构成”披露装饰业务营业成本为27.49亿元,实际应为25.75亿元。

  原文:

  ■

  更改后:

  ■

  3. 75页,在“第九节 公司治理”中“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部分,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表述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原文:

  ■

  修改后:

  ■

  4. 118页、123页对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披露错误。

  原文:

  单位: 元

  ■

  修改后:

  单位: 元

  ■

  修改前:

  单位: 元

  ■

  修改后:

  单位: 元

  ■

  5. 164页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披露内容与2014年年报内容一致,未更新至2015年末。

  更正前:

  1)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及其财务影响

  截止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无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①2013年6月13日,青岛三利集团公司因工程质量纠纷起诉弘高装饰公司,起诉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弘高装饰公司银行存款490万元。截止2015年4月27日,原告、被告正在申请工程质量鉴定,法院尚未进行一审判决,根据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管理控制,此工程质量纠纷不会产生对其产生或有负债或者预计负债。

  ②2014年6月17日,青岛三利集团公司因工程借款事项起诉弘高装饰,起诉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弘高装饰公司银行存款499.999万元。2015年1月29日,一审已判决,判令弘高装饰返还青岛三利集团公司工程借款400万元。弘高装饰已于2015年2月12日提起上诉,截止2015年4月27日,二审尚未判决。此项诉讼不会对弘高装饰产生或有负债或者预计负债,但会对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产生影响。同时弘高装饰已向青岛三利集团公司提起支付工程款的诉讼。

  ③2014年8月5日,青岛三利集团公司因工程借款事项起诉弘高装饰,起诉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弘高装饰公司银行存款499.999万元。2015年1月29日,一审已判决,判令弘高装饰返还青岛三利集团公司工程借款400万元。弘高装饰已于2015年2月12日提起上诉,截止2015年4月27日,二审尚未判决。此项诉讼不会对弘高装饰产生或有负债或者预计负债,但会对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产生影响。同时弘高装饰已向青岛三利集团公司提起支付工程款的诉讼。

  ④2014年12月11日,马辰、王江涛因材料供应事项起诉弘高装饰,起诉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弘高装饰公司银行存款144.14万元。2015年2月26日,双方已和解。

  ⑤2014年6月20日,张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弘高装饰及其山东分公司返还工程款2680万元。此诉讼事项涉及2011年以前的工程款项。

  在本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而置入弘高设计100%股权时,董事长何宁和总经理甄建涛出具承诺:“本人对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割日前发生的或源起于交割日前潜在将要发生的、产生经济损失的诉讼事项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在该等损失确认时将损失额无条件全额补偿给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

  2)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及其财务影响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弘高装饰未结清保函的金额为8625.66万元。

  更正后:

  1)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本公司无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①2013年6月13日,青岛三利集团公司因工程质量纠纷起诉弘高装饰公司,起诉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弘高装饰公司银行存款490万元。截止2016年4月18日,法院尚未进行一审判决,根据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管理控制,此工程质量纠纷不会产生对其产生或有负债或者预计负债。

  ②2014年6月20日,张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弘高装饰及其山东分公司返还工程款2,680万元。此诉讼事项涉及2011年以前的工程款项。截止2016年4月18日,此案在一审审理中。

  ③2014年12月25日,邯郸市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邯郸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弘高装饰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299万元。截止2016年4月18日,此案在一审审理中。

  ④2015年4月6日,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弘高装饰支付质量维修费200万元。截止2016年4月18日,此案在一审审理中。

  ⑤2015年4月20日,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弘高装饰支付质量维修费230万元。截止2016年4月18日,此案在一审审理中。

  ⑥2015年5月11日,北京东方凯旋木业有限公司向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弘高装饰支付加工定做木门家具等款项共计656,970.00元。截止2016年4月18日,此案在一审审理中。

  ⑦2015年6月15日,北京天龙弘历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弘高装饰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利息共计2,726,492.94元。截止2016年4月18日,此案在一审审理中。

  ⑧2015年9月,格瑞普兰(北京)工贸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弘高装饰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722,443.59元,截止2016年4月18日,此案已一审判决。

  ⑨2015年11月2日,均利石材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弘高装饰支付材料款项及利息共计593,623.91元。截止2016年4月18日,此案在一审审理中。

  ⑩2015年12月2日,北京京申申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弘高装饰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331,475.00元,截止2016年4月18日,此案管辖权异议上诉中。

  在本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而置入弘高设计100%股权时,董事长何宁和总经理甄建涛出具承诺:“本人对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割日前发生的或源起于交割日前潜在将要发生的、产生经济损失的诉讼事项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在该等损失确认时将损失额无条件全额补偿给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

  2、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及其财务影响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弘高装饰未结清保函的金额为8625.66万元。

  二、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财务核算方面

  1. 财务报告在收入会计政策部分,披露对建造合同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其中“完工进度=累计已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并解释合同预计总工作量为“…等费用的总工程预算造价”,累计已完成工程量为“已完成的工程量对应的预算造价总额,该完工进度需要得到监理单位或甲方在工程进度表上确认”。

  请说明“工作量”的具体内容,是量还是价(金额);“工程预算造价”是公司与甲方签订的合同金额还是工程建设预算成本;经监理单位或甲方核定的完工进度是量、金额还是百分比。

  请说明公司与监理单位或甲方核定完工进度与工程结算是否为同一流程,并说明核定完工进度与工程结算时公司对收入、成本、存货、应收账款等会计科目的具体账务处理明细(会计分录)。

  请公司就建造合同会计政策的具体选择与适用方面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公司当前所采用的建造合同会计政策与公司业务特点等相匹配的具体理由。

  说明:“工作量”在实际中都会是确定的金额,为了便于说明项目的进展情况,有的时候会根据确认的金额除以合同总收入,表现为一个百分比,这时体现的是量。财务核算上按照确定的金额直接确认收入。

  这里的“工程预算造价”是指公司与甲方签订的合同金额及合同变更金额。

  公司与监理单位或甲方核定完工进度与工程结算有时不是同一流程。

  公司核定完工进度时一般情况下先按形象进度(量)上报甲方和监理单位(如有),甲方和监理单位在确认形象进度后,公司在根据已确认的进度结合定额计算已完工金额,上报甲方和监理单位,作为向甲方请款和确认收入的依据。部分甲方在收到公司上报的资料后不会将批复资料返还给公司,或甲方批复的资料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标准时,公司会和甲方沟通,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制作工程进度表,经成本部审核后将工程进度表及材料的使用证明等附加材料递交给监理单位或甲方,经监理单位或甲方核定后的回执确定完工进度。

  根据核定的完工进度,进行如下的会计处理:

  1. 成本发生

  借:工程施工-成本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2.确认收入

  借:营业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营业收入

  3.开具发票或预估进度款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4.项目结算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一般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进度确认有三种方法:

  根据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根据已经完工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

  根据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确定;

  公司完工进度确认的具体情况:合同预计总工程量为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均认可的所有施工步骤、施工程序所需的原材料、人工等费用的总工程预算造价(合同金额);累计已完成工程量(甲方确认工程量)为已完成的工程量对应的预算造价总额,两者的比率为完工进度。

  金螳螂洪涛股份按期末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施工成本占工程预算总成本的比重(方法1)确定工程完工百分比,并按此比例确认收入、毛利及相应的应收工程款;而公司与宝鹰股份、广田股份、瑞和股份亚厦股份系按照通过已完成的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比重(方法2)确定完工百分比,并按此比例确认收入、毛利以及相应的应收工程款。

  公司于2009年年度筹划上市工作,当时行业中已经上市的龙头公司为金螳螂和亚厦股份,上述公司确认收入会计政策均用的是成本百分比法,当时受到市场的质疑,其中较为突出的是金螳螂与“夏草”教授的事件。公司在咨询多家中介机构的意见(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等)并根据自身业务的特点和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决定采用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作为公司确认收入的会计政策。我们认为这种方法更能充分准确的描述公司收入、成本的实际情况。

  2.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金额包含部分与客户、供应商(分包商)、个人的往来款项,如应收江苏名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往来款6,994,068.33元、应收北京市心肺血管疾病研究所往来款4,331,368.54元、应收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3,740,000.00元、应付润泽瑞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3,987,990.40元、应付徐州旭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2,042,500.00元、应付王镭1,877,931.00元、应付王树华1,382,909.05元、应付海南清水湾旅业有限公司788,864.87元等。

  请公司逐一说明上述往来解款项形成的具体原因、款项性质及挂账情况、截至目前是否已终止确认,解释将与客户、供应商等往来款项作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而不作为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核算的具体原因,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说明:

  1、江苏名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苏名冠)其他应收款6,994,068.33元,弘高工程江苏分公司与江苏名冠之间平时互有资金往来,双方公司资金不足时,会互相临时借调资金,以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因为这些款项不属于合同购销款项,所以暂放在其他应收款项目核算。

  2、北京市心肺血管疾病研究所其他应收款4,331,368.54,我公司与北京市心肺血管疾病研究所签订工程合同,由北京市财政局拨付工程款9,690,561.38元到我公司,我公司按工程进度将工程款留下后多余款额返还给北京市心肺血管疾病研究所,作为工程保证金,所以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3、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以下称中铁公司)其他应收款3,740,000.00元,中铁公司是连云港海洲湾会议中心项目的总包单位,弘高工程公司是其分包单位,按合同规定我公司需向中铁公司按工程收入一定比例缴纳工程管理费,截止2015年12月31日止,中铁公司在向我公司支付工程款时累计共扣取管理费3,740,000.00元,海洲湾会议中心项目已于2014年完工,但工程决算尚未完成,有关工程管理费也未进行最终结算,2015年也未再发生此类扣款,由于此项业务不是单独签定合同的购销业务,所以暂放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4、润泽瑞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其他应付款3,987,990.40元,是润泽公司预存公司保证金,故放在其他应付款,截至目前已返还3,987,990.40元,余额已为零。

  5、徐州旭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徐州旭博建材)其他应付款2,042,500.00元,公司在盱眙幕墙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工程款未及时到位,为保证工程材料的及时供应,向徐州旭博公司借款用于支付盱眙幕墙项目的材料采购款,因为我公司与徐州旭博并不存在购销合同关系,所以暂放在其他应付款项目核算。

  6、王镭其他应付款1,877,931元,由于长春分公司资金紧张,向长春分公司总经理借款1,877,931元用于公司经营,故放在其他应付款。

  7、王树华其他应付款1,382,909.05元,由于长春分公司资金紧张,向长春分公司经理借款1,382,909.05元用于公司经营,故放在其他应付款。

  8、海南清水湾旅业有限公司其他应付款788,894.87元,此笔款项是因为甲方海南清水湾旅业有限公司多付工程款暂时还没有返还,故放在其他应付款。

  下表为截止2016年4月余额表

  ■

  公司认为上述款项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3. 请根据201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和适用税率,说明计入当期损益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金额是否与结转的收入金额相匹配。

  关于问题3的回复:2015年工程营业收入3,162,053,767.64元,实际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82,844,776.55元,比例为2.62%。正常营业税及附加的计提比例为3.3%,实际计提比例低于正常计提比例的原因是建造合同税金中劳务分包及专业分包可以抵减营业税金及附加。2015年公司开票金额669,186,620.81元,应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22,083,158.49元,专业分包金额137,928,572.33元,抵税金额4,551,642.89元,抵减后营业税金及附加金额17,531,515.60元,据此测算实际税负2.6198%(17,531,515.60元/669,186,620.81元),故本年应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82,840,261.93元(3,162,053,767.64元*2.62%)。

  若采用当年工程收入与分包相抵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2015年工程收入3,162,053,767.64元,当年可抵扣的分包金额651,605,993.4元,相抵后金额2,510,447,774.24元,推算营业税金及附加计提比例为2,510,447,774.24/3,162,053,767.64*3.3%=2.62%。按照上述方法计算营业税金及附加为82,844,776.55元,比第一种方法计算的营业税及附加多4514.62元。

  4. 财务报告附注中,销售费用中的销售经费、管理费用中的经营费用只有合计数,无支出明细项目。请公司详细说明该销售经费、经营费用的核算范围与构成明细。

  关于问题4的回复:

  销售费用构成明细:

  ■

  管理费用中经营费用构成明细:

  ■

  5. 公司将房屋租赁费、办公楼装修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2015年末账面价值总计9326万元(房屋租赁费7837.5万元、办公楼装修1488.2万元),摊销年限分别为房屋租赁费20年、房屋装修费5年。

  请公司提供房屋租赁费、办公楼装修的具体构成明细,并说明摊销年限的具体确定依据(包括租赁合同、装修规划等)。

  请公司说明未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第41条相关要求,将相关房屋租赁合同作为重大合同在2015年年报“第五节 重要事项”-“十七、重大合同及履行情况”-“1、托管、承包、租赁事项情况”中披露的原因与依据。

  说明:2011年8月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弘高设计)与北京龙天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天陆)签订租赁协议,龙天陆将北京朝来高科技产业园项目7#8#楼租给弘高设计,租赁期限由2012年1月1日-2031年12月31日止,共20年。自2032年1月1日-2051年12月31日止,再赠送20年,赠送期间不再另行收取租金。租金价格9500万元。公司自2012年7月1日开始摊销租金,按照会计谨慎性原则摊销期限定为20年,每年摊销金额475万元,截止2015年12月31日,已摊销金额1662.5万元,余额7837.5万元。

  摊销年限的确定:由于此房产目前为租赁房产,按照税法规定应在租赁期和两次的装修期限较短者内确定摊销年限。按照一般装修的使用年限,公司认为5年较为合适,故确定5年为摊销期。

  办公楼装修构成明细

  ■

  上述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11年8月,上述合同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第41条应当披露的内容。

  特此公告。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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