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2014年06月21日 01: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微博 收藏本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证监许可[2012]74号文批准,环旭电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2月成功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680万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长城证券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终止。公司于2014年5月5日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并于2014年6月19日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了《关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承销及保荐协议》,聘请中信证券担任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委派陈淑绵女士、戴佳明先生担任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鉴于公司2012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尚未结束,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公司2012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职责由中信证券承继。中信证券委派陈淑绵女士、戴佳明先生负责具体督导工作。

   特此公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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