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12年8月15日(星期三)上午9:00时;
召开地点: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召 集 人:山西关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焦健先生因公务安排不能出席本次会议,委托副董事长王长科先生主持并代其行使相关权利。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224,384,3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5,340万股的34.34%。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经公司2012年3月26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24,384,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经公司2012年7月30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24,384,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公司章程》(经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全文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
3、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未来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4,384,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枝梅、任芙英;
3、结论性意见:
本次大会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西关铝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关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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