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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财经获悉,7月31日晚间,广西能源(维权)(600310.SH)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王晓东、姚靖等10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广西能源、秦敏等8名被告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要求广西能源赔偿损失合计14.23万元,秦敏等其他7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前2019年,桂东电力(变更证券简称前)以旗下由同一经营团队控制的永盛石化、桂盛能源、恒润筑邦3家子公司互相作为销售端和采购端,分别与中油海能(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下称“中油海能”)等4家公司开展闭环贸易。上述贸易货物未发生真实流转,相关资金形成闭环,不具有商业实质,所形成的业务收入和成本不真实,导致桂东电力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收35.42亿元、虚增营业成本35.52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13.39% 、14.07%。
此外,桂东电力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对子公司永盛石化、恒润筑邦、广东桂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多记营业收入32.86亿元,多记营业成本32.86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8.95%、30.16%,构成虚假记载。
2022年1月,广西能源因存在2019年营收和营业成本虚增、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等情形,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秦敏、李均毅、利聪、夏斌收到了广西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
2022年7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广西能源遭中国证监会立案。
2022年12月,广西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广西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对秦敏、利聪、李均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对夏斌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对夏斌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根据今日公告,各原告均于2020年4月15日-2022年1月5日期间买入广西能源的股票,在2022年1月6日以后,因卖出/持续持有该股票产生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原告认为,广西能源的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投资损失,各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上,在这之前,共有20名投资者分别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就其投资损失等进行赔偿,涉及标的金额合计123.25万元。
广西能源主要从事发电、供电、配售电等电力业务,公司发电业务以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为主,同时辅以风能和光伏等多种发电类型。截至2023年期末,公司控制(全资及控股)的电源装机总容量157.86万千瓦(其中水电装机容量85.86万千瓦,火电装机容量70万千瓦,光伏发电装机容量2万千瓦)。
值得一提的是,2024年上半年,公司盈利能力得到了改善。根据广西能源7月8日晚间披露的2024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预计实现归母净利润1000万元-1500万元,同比增长176.56%-314.8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9500万元-12000万元,同比扭亏为盈。
广西能源将净利增长归结如下:
一是2024年上半年,公司水电厂流域来水较好,发电量大幅增加,水力发电板块实现归母净利润同比增加约8000万元;
二是公司自发水电量和供电量增加,外购电成本减少,供电板块实现归母净利润同比增加约5000万元;
三是燃煤价格同比下降,火力发电板块同比减亏约2000万元;
四是公司子公司广西广投海上风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半年部分机组实现并网发电,实现归母净利润同比增加约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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