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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证监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2号
当事人:刘峙轷,男,1986年7月出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证券从业人员刘峙轷违法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峙轷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8年7月至2022年5月,刘峙轷在华龙证券成都人民南路营业部工作,任综合管理岗。2018年8月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取得证券执业证书(S023****008),系证券从业人员。
2019年3月至2021年7月,刘峙轷借用刘某强在华龙证券成都人民南路营业部开立的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资金账号为 288****872,两融账户资金账号为288****072)买卖证券,账户交易资金流入流出均指向刘峙轷。“刘某强”普通账户及两融账户买卖证券660笔,成交金额15039345.19元,共计盈利37025.34元。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开户信息和交易流水、相关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峙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峙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7025.34元并处罚款1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监管局
2022年11月24日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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