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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中社11月25日电根据福建证监局在2024年11月22日发布的公告,胡超因其在担任冠城新材(600067)独立董事期间,证券账户于2024年7月2日至10月28日期间存在买卖冠城大通股票的行为,受到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而言,胡超在上述期间内合计买入公司股票2.79万股,卖出1.27万股,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胡超采取该措施,并将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胡超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提交改进及学习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若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胡超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措施将继续执行。
(文章来源:财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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