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运内幕交易案处罚决定披露 当事人被罚21万

宁波海运内幕交易案处罚决定披露 当事人被罚21万
2019年10月28日 18:27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10月28日, 新疆证监局披露对宁波海运内幕交易案的处罚决定。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2年10月22日,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集团”)通过股权收购,成为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海运”)的控股股东,间接持有宁波海运41.90%的股份。

  2013年1月31日,浙能集团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等利益冲突、保持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承诺函》,并作出以下承诺:……(二)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将富兴海运和浙能通利从事国内沿海货物运输业务的相关资产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则的前提下,以适当的方式注入本公司(即宁波海运),或者通过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解决上述同业竞争问题……”。

  2017年11月15日,宁波海运召开资产重组方案策划会,会议签署《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第1号》(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1号》),并确定宁波海运重组的总体方案:宁波海运拟发行股份或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浙江富兴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海运”)51%股权,浙江浙能通利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通利”)60%股权,宁波江海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运输”)77%股权和宁波北仑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仑船务”)39.2%股权。会议同时决定在下阶段同步推进与上海海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虹集团”)等其他北仑船务的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以实现宁波海运并表北仑船务。

  2017年12月25日,宁波海运召开会议讨论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相关事项。会议讨论并确定通过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方式,将北仑船务并表上市公司更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2018年1月3日,宁波海运召开海运资产整合项目推进工作会议。

  2018年1月4日,宁波海运相关负责人赴海虹集团商谈一致行动人协议事宜。

  2018年1月8日,海虹集团召开经营工作办公会,研究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

  2018年1月17日,浙能集团董事会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浙能集团所属海运资产重组事宜。

  2018年1月18日,浙能集团召开董事会对启动所属海运资产重组事宜进行审议。

  2018年1月19日,宁波海运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2018年1月26日,宁波海运发布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2018年1月25日,公司接浙能集团函告,浙能集团正在积极推进与本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的筹划,该事项有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

  2018年2月2日,宁波海运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综上,上述宁波海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及拟通过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并表北仑船务事项,均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信息不晚于2017年11月15日形成,于2018年1月26日公开。2018年1月9日,北仑船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到通知,北仑船务作为宁波海运资产重组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再买卖宁波海运股票,胡某波作为北仑船务监事由此知悉内幕信息,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胡蒙菲内幕交易“宁波海运”情况

  胡蒙菲为胡某波配偶,2018年1月9日16时15分胡某波在家庭微信群中告知胡蒙菲“今天海总来通知了,不许我们买宁波海运”、“马上要停牌了”。

  “胡蒙菲”证券账户于2017年3月8日开立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甬江大道证券营业部。胡蒙菲于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11日,累计8笔买入宁波海运股票21,400股,成交金额109,976元。截至2019年2月19日未卖出该账户中其持有的宁波海运股票,账面亏损10,287.19元。上述交易由胡蒙菲通过其本人办公电脑下单操作。

  胡蒙菲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光大银行账户。根据笔录及证券账户银证转账记录可知,胡蒙菲交易“宁波海运”资金主要为胡某波转入。

  胡蒙菲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配偶,在买入宁波海运前胡某波明确告知其不能买入宁波海运股票,但胡蒙菲仍然操作买入。买入股票时间、交易资金转入时点与其获悉内幕信息时间基本一致,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上述事实,有相关会议记录、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微信记录、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三、林娜内幕交易“宁波海运”情况

  林娜为林某之女,2018年1月8日晚,林娜询问过父亲林某宁波海运重组事宜。

  (一)“林娜”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宁波海运”情况

  “林娜”证券账户于2017年5月12日开立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平武路证券营业部。“林娜”证券账户于2018年1月10日分2笔买入宁波海运股票39,900股,成交金额204,485元。截至2019年2月19日未卖出该账户中其持有的宁波海运股票,账面亏损18,616.44元。上述交易均由林娜通过其本人手机下单操作完成。

  “林娜”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根据笔录及证券账户银证转账记录可知,林娜交易“宁波海运”资金主要为其自有资金。

  (二)林娜买入“宁波海运”交易明显异常

  林娜证券账户自开户日(2017年5月12日)至交易“宁波海运”日(2018年1月10日)期间,未交易过“宁波海运”。林娜证券账户于2018年1月10日分2笔买入宁波海运股票39,900股,成交金额204,485元,单笔买入量和买入金额明显放大,且买入时点与其获悉内幕信息时间基本一致,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上述事实,有相关会议记录、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四、丁园芳内幕交易“宁波海运”情况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丁园芳共使用两个证券账户交易“宁波海运”:

  (一)2008年5月14日,丁园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明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账户”)开立证券账户。

  “丁园芳”中信建投证券账户于2017年12月27日至29日,分3笔买入宁波海运股票20,100股,成交金额102,603元。截至2019年2月19日未卖出该账户中其持有的宁波海运股票,账面亏损8,969.83元。“丁园芳”中信建投证券账户买入宁波海运股票由丁园芳通过其本人手机和办公电脑下单操作。

  “丁园芳”中信建投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账户。根据笔录及银行流水可知,丁园芳交易“宁波海运”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二)2017年10月13日,丁园芳于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北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广州证券账户”)开立证券账户。

  “丁园芳”广州证券账户自2017年12月27日,单笔买入宁波海运股票3,600股,成交金额18,396元。截至2019年2月19日未卖出该账户中其持有的宁波海运股票,账面亏损1,624.05元。“丁园芳”广州证券证券账户交易宁波海运股票由丁园芳通过其本人手机下单操作。

  “丁园芳”广州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账户。根据笔录及银行流水可知,丁园芳交易“宁波海运”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上述事实,有相关会议记录、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五、严凯歌内幕交易“宁波海运”情况

  “严凯歌”证券账户于2016年5月13日开立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澄北路证券营业部。2018年1月4日,“严凯歌”证券账户单笔买入宁波海运股票21,300股,成交金额109,908元。截至2019年2月19日未卖出该账户中其持有的宁波海运股票,账面亏损10,685.28元。上述交易均由严凯歌通过其本人手机下单操作。

  “严凯歌”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招商银行账户。根据笔录及证券账户银证转账记录可知,严凯歌交易“宁波海运”资金为他人归还借款。

  上述事实,有相关会议记录、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通讯记录、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六、陈明内幕交易“宁波海运”情况

  “陈明”证券账户开立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2017年11月17日至2017年12月27日,“陈明”证券账户分5笔累计买入40,700股“宁波海运”,成交金额219,192元。截至2019年2月19日未卖出该账户中其持有的宁波海运股票,账面亏损29,643元。上述交易均由陈明通过其本人手机下单操作。

  “陈明”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根据陈明询问笔录及证券账户银证转账记录,陈明交易“宁波海运”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上述事实,有相关会议记录、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胡蒙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新疆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胡蒙菲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3万元罚款。

  林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林娜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丁园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丁园芳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严凯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严凯歌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5万元罚款。

  陈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陈明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5万元罚款。

  五位当事人总共被罚款21万元。

责任编辑: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