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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机制如何与全面注册制做好“互联互通”?
6月2日,沪深交易所给出了“优化方案”。为进一步优化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机制,切实做好全球存托凭证(GDR)境外上市备案管理与全面实行注册制的衔接,按照中国证监会《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沪深交易所分别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统称“《暂行办法》”)。
据悉,《暂行办法》现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9日。
记者了解到,本次《暂行办法》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境外发行上市GDR应当符合的条件。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以其境内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上市GDR的,除了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规定的发行条件外,还应当已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满1年,且申请日前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
二是明确GDR对应新增基础股票发行上市申请的审核安排。按照全面实行注册制的要求,沪深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上市公司境内新增基础股票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相关审核程序、机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规定。
三是加强全过程信息披露监管。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GDR的,应当在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向境外有关机构提交发行上市申请、GDR在境外发行上市和募集资金到账等重要时间节点,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数据显示,2022年,A股共有42家上市公司宣布筹划发行GDR。目前,已有18家成功在瑞士或英国市场上市。
记者梳理发现,今年以来,A股公司发行GDR的步伐还在进一步加快。以首次公告日计,年内已有中国医药、芯原股份、三一重工、百克生物、新天绿能等多家上市公司宣布拟筹划或推进发行GDR,拟上市地点主要为瑞士证券交易所或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
对此,市场人士认为,上市公司发行GDR,一方面,有利于深度融入国际资本市场,提升市场知名度,强化企业境外投融资能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引入合适比例的优质境外投资者,建立国际化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政策层面上,今年5月16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对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的定位、申请程序、规则适用、材料要求等作出规定,明确将GDR境内新增基础股票的发行纳入注册管理,并由交易所参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程序进行审核。
证监会指出,支持具有一定市值规模、规范运作水平较高的境内上市公司,通过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主业领域,满足海外布局、业务发展需求,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规范健康发展。
相应地,沪深交易所也在本次《暂行办法》中增加了GDR境内新增基础股票上市条件及发行审核相关安排,并明确了上市公司在筹划及境外发行GDR阶段的信息披露要求。
拉长维度看,从“沪伦通”到“中欧通”,从证监会指引到沪深交易所《暂行办法》,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明晰和规则体系的持续完善,互联互通机制将更加畅通,A股公司出海融资的渠道也将得到进一步拓宽。
责任编辑:常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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