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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美尚(300495.SZ)公告,公司收到江苏监管局《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张清、常媛媛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张清、常媛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美尚)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督导,发现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你们在为*ST美尚出具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之前,你所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明确提出不同意对*ST美尚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意见分歧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你们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9)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只有问题得到解决,才可以签署业务报告。你们不符合出具审计报告的条件。
你们上述执业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天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整改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公司将配合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完成整改工作,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天内完成整改,并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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