赚了0元,罚了800万:证监会这张罚单盯的不是收益,是行为
三人共同操纵“楚环科技”,合计被罚800万元,陈欢、李萍萍禁交易3年,周厚禄2年
证监会9月1日发布的〔2026〕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了一起“零违法所得”操纵市场案。陈欢、周厚禄、李萍萍在2023年2月20日至2024年8月1日期间,控制多个他人证券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并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相关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处罚书认定,相关交易无违法所得。
这三人最终合计被罚800万元,陈欢承担300万元、周厚禄承担200万元、李萍萍承担300万元。陈欢、李萍萍还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周厚禄被采取2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禁入期间,他们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挂牌的所有证券。
赚了0元,罚了800万:证监会这张罚单,传递了什么信号?
先说清楚一件事
2026年9月24日,证监会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6〕45号。陈欢、周厚禄、李萍萍三个人,从2023年2月20日到2024年8月1日,差不多一年半的时间里,用多个他人证券账户,集中资金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还搞对倒交易,影响了“楚环科技”这只股票的价格和交易量。
最终结果:三个人合计被罚800万,陈欢300万、周厚禄200万、李萍萍300万。陈欢和李萍萍被禁入证券市场3年,周厚禄2年。
关键细节是——他们一分钱都没赚到。
“相关交易无违法所得”,这句话在处罚书里写得清清楚楚。
很多人看到这会想:没赚钱还罚这么多,合理吗?
今天我就把这个事拆开揉碎讲清楚,顺便聊聊这张罚单背后真正值得关注的东西。
共同操纵:“我没参与全部”这个理由,为什么不管用
这案子最有价值的地方,是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以及证监会怎么回应的。
三个人在听证会上说了不少:有的说“我没控制那些账户”,有的说“你们认定的控制时间不对”,有的说“我没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还有的说“不构成共同操纵”。
这些申辩的核心逻辑其实就一句话:我没参与全部,所以我不该对整体负责。
证监会的回应非常干脆。它认为三个人存在操纵“楚环科技”的共同故意,综合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三人存在共同操纵行为。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法律认知需要搞清楚。共同操纵的认定,不要求每个人参与每一个环节。你只要知道大家在干这件事,并且参与了其中一个环节,就够了。
通俗点说:三个人商量好了要“搞”一只股票,一个人负责出钱,一个人负责操作账户,一个人负责对倒制造交易假象。哪怕负责对倒的那个人根本不碰资金账户,他照样是共同操纵的参与者。
这个认定标准,对于那些在操纵行为中“只做一部分”的人来说,是一个非常明确的警示。你以为自己只参与了片段,法律看到的是整个拼图。
没赚钱为什么罚这么多
这是整个案子最值得深挖的法律问题。
有人可能会觉得,操纵市场的目的就是赚钱,既然没赚到,处罚是不是应该轻一点?
先看《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怎么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意这个“没有违法所得”的表述。法律早就考虑到了这种情况,而且给出了明确的处罚区间:100万到1000万。
800万的罚款,在这个区间里属于偏上的位置。为什么?看处罚书的措辞——“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这句话不是套话,它在告诉我们: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不取决于你赚没赚到钱,而取决于你的行为本身对市场秩序的破坏。
打个比方:一个人在公共场所放了一颗炸弹,结果没炸。你能说“没炸所以不算事”吗?操纵市场也是这个道理。当你控制了多个账户、动用了资金优势、实施了连续买卖和对倒交易,这些行为本身就已经在扭曲市场的供需关系了。价格信号被污染,其他投资者看到的交易量、价格走势,都是假的。
这种污染的危害,不会因为你最后没赚到钱就自动消失。
更深一层看,三个人不是“不想赚”,是“没赚到”。他们的行为是有目的的,只是结果没实现。证监会对“无违法所得”的处理,恰恰是在堵一个逻辑漏洞:如果你因为运气不好没赚钱就可以免于重罚,那等于告诉市场——操纵吧,赚了是你的,没赚也不用怕。 这显然说不通。
禁入和罚款,是两把不同的刀
很多人把罚款和禁入混在一起理解,觉得“罚了800万还禁入,是不是太重了”。其实这两项处罚的逻辑完全不同。
罚款针对的是过去的行为,禁入针对的是未来的风险。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市场禁入,分两种类型:一种是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高管,另一种是不得在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本案适用的是后者——禁止交易。在禁入期间,这三个人不能直接交易,也不能用化名或者借别人的名义交易。
注意这个“借他人名义”的表述。这直接堵死了“换个马甲再来”的路。你想用亲戚朋友的账户接着炒?对不起,只要查出来是你操作的,就是违反禁入规定。
禁入的年限也不同:陈欢和李萍萍3年,周厚禄2年。这个差异说明证监会在量罚时确实做了区分——处罚书里明确提到“已充分考虑三位当事人在违法行为中发挥的作用、配合调查情况、主观过错程度等”。谁在操纵中作用更大,谁就承担更重的后果。
这张罚单真正在说什么
如果只把这件事当成“三个倒霉蛋亏了钱还被罚”的猎奇新闻,就错过了重点。
第一,法律盯的是行为,不是结果。 操纵市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需要以“赚到钱”为构成要件。你实施了操纵行为,影响了市场价格和交易量,违法就已经成立了。赚没赚到钱,只影响罚款区间和具体数额,不影响违法定性。
第二,共同操纵的认定在扩大覆盖面。 过去一些操纵案件中,参与者常用“我只负责一部分,不知道全貌”来抗辩。这个案子的处理明确了一个方向:共同故意加上参与行为,就可以构成共同操纵,不要求知悉全部细节或参与全部环节。这意味着,那些在操纵链条中扮演“辅助角色”的人,同样面临被追责的风险。
第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两条线。 行政处罚决定书写的是“无违法所得”,但操纵证券市场罪是刑事犯罪。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影响后续可能的刑事追诉。如果后续司法机关介入,这个案子可能会进入另一个轨道。对于当事人来说,800万可能只是开始。
第四,账户出借的风险被再次放大。 这个案子涉及“多个他人证券账户”。那些把账户借出去的人,虽然处罚书里没有提到对他们的处理,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明确禁止出借或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把账户借给别人,别人拿去操纵市场,你的账户就是违法工具。这个风险,很多人到现在都没当回事。
给普通投资者的三个提醒
别把账户借给别人。 不管关系多好,不管对方说“就是帮忙操作一下”。一旦账户被用于违法交易,你想撇清都难。银行流水、交易终端信息、IP地址这些东西,查起来比你想象的容易得多。
“没赚钱就不算违法”是错误认知。 操纵市场的违法性判断标准是行为本身,不是结果。这个案子的800万罚款,就是最直接的证明。
看到异常交易要警惕。 一只股票如果突然出现大量买卖,价格波动剧烈但基本面没什么变化,很可能有人在操纵。楚环科技这个案子持续了将近一年半,期间股价肯定有异常表现。普通投资者如果发现不对劲,远离比跟风更安全。
这张罚单最有意思的地方在于,它用一个“零收益”的极端案例,把操纵市场处罚的法律逻辑给讲透了。证监会不是在说“你没赚钱我也要罚你”,而是在说“你的行为本身就有害,有没有赚钱,跟我要不要罚你没关系”。
800万的罚款金额落在100万到1000万的法定区间内,既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威慑,也说明在“无违法所得”的情形下,证监会有充分的裁量空间来根据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判断。
对市场来说,这比“罚了一个赚了钱的”更有教育意义——它把违法成本和违法所得之间的关系彻底切断了。你赚不赚钱,那是市场的事;你违不违法,那是法律的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45号
当事人:陈欢,男。
周厚禄,男。
李萍萍,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陈欢、周厚禄、李萍萍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陈欢、李萍萍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周厚禄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陈欢、周厚禄、李萍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年2月20日至2024年8月1日期间内,陈欢、周厚禄、李萍萍控制使用多个他人证券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影响相关股票价格和交易量,相关交易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开户资料、银行流水、相关统计数据、交易终端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陈欢、周厚禄、李萍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在陈述申辩、听证过程中,陈欢、周厚禄、李萍萍提出没有控制部分账户、部分账户控制期间认定有误、无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共同操纵、存在从轻减轻情节等申辩意见。
经复核,我会认为:陈欢、周厚禄、李萍萍存在操纵“楚环科技”的共同故意,综合在案证据,足以证明陈欢、周厚禄、李萍萍三人存在共同操纵行为。对于陈欢、李萍萍提出的关于部分账户控制时间等申辩意见,我会部分予以采纳。本案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三位当事人在违法行为中发挥的作用、配合调查情况、主观过错程度等,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欢、周厚禄、李萍萍处以800万元的罚款。其中,由陈欢承担300万元、周厚禄承担200万元、李萍萍承担300万元。
鉴于当事人陈欢、周厚禄、李萍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陈欢、李萍萍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对周厚禄采取2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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