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出手,两家券商被处理,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

证监会出手,两家券商被处理,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
2026年09月26日 08:29 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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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系统出手:国盛证券、湘财证券被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

两家券商均因账户实名制等违规拟被罚29万元,华林证券一高管因在国盛任职期间问题被谈话

9月24日至25日,国盛证券、湘财股份、华林证券接连发布公告,披露了证监会系统对券商账户实名制违规问题的最新处理。国盛证券和湘财证券均拟被警告并罚款29万元,同时被责令改正、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暂停期间,两家券商不得新增经纪业务客户。

这次罚单,跟以前不太一样

国盛证券和湘财证券因账户实名制违规被罚,两家公司罚款金额一样(公司29万、合计都在百万级别),违规事实几乎一模一样,连被要求暂停新开证券账户的期限都是3个月。看起来是一起标准化的“批量罚单”。

但真正值得留意的,是这件事在监管逻辑上发生的变化。

账户实名制:从“提醒”到“动真格”

过去几年,因账户实名制被罚的券商不少。信达证券2024年12月被出具警示函,国信证券被责令改正,浙商证券、华泰证券也先后被点名。但处罚形式基本停留在警示函和责令改正——相当于监管拍拍肩膀说“你注意一下”。

这次完全不同。国盛和湘财是被证监会正式立案调查的。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的采访,这是《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实施以来,首批因账户实名制问题被证监会总部立案追责的券商,标志着行业账户监管从“柔性整改”正式迈入“刚性问责”阶段。

为什么账户实名制这么重要?简单说,账户实名制是资本市场的基石。一旦这个环节失守,坐庄、内幕交易、洗钱、隐匿持股等违法行为就有了操作空间。2023年新规落地后,券商的责任从开户环节的身份核验,扩展到了账户存续、使用、管理的全流程。账户私下出借、从业人员代客理财、利用亲属账户规避持股披露等行为,全部纳入常态化核查。

有券商资深人士透露,如果只是客户私自出借账户而券商没发现,一般不会触发立案。一旦被正式立案,大概率存在内部人员主动参与违规的情形——比如协助客户出借账户、代客交易等性质更严重的行为。

两家券商的“病历”几乎一模一样

根据公告披露的违法事实,国盛证券和湘财证券在三件事上出了问题:经纪业务管控制度有缺陷、账户实名制落实存在重大过错、严重违反信息安全规定。

经纪业务管控方面,国盛证券的问题是“经纪类服务管理办法存在缺失,管控制度执行不到位,违规提供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湘财证券的表述几乎一样——“相关业务规则存在疏漏,同时违反自身业务规则开展相关经纪业务”。翻译一下:自己定的规矩自己不遵守,还帮客户搞了一些不该搞的技术便利。

账户实名制方面,两家券商都在异常交易核查过程中“未有效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异常交易管理等职责”。结合前述分析,问题可能出在:客户账户明显在被人借用操作,但券商要么没查出来,要么查出来了没管。

信息安全方面,两家券商的“风险隐患可能对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平稳运行产生较大影响,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信息安全违规叠加未报告,说明问题不算小。

停新开户3个月,打的是什么?

罚款29万对券商来说不算大数目。真正有杀伤力的是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暂停期间不得新增经纪业务客户。

这为什么关键?来看一组数据。2026年上半年,42家上市券商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占总营收的27.05%,而国盛证券这一比例超过50%——经纪业务是它的命脉。

停新开户3个月的直接后果是什么?南开大学金融学院院长田利辉评价中泰证券类似案例时说得很直白:“短期停开新户的直接冲击是区域新增客户归零,经纪业务增量收入中断。更深层次的影响是券商品牌信誉受损。”

三个月在券商行业意味着什么?一个季度的新增客户归零,竞争对手会迅速填补真空。当前行业佣金率持续走低,客户获取成本越来越高,丢掉一个季度的新增意味着获客成本要翻倍才能补回来。更重要的是,一旦客户在别的券商开了户、形成了使用习惯,回来的概率很低。

最值得关注的人事信号

除了罚款和停新开户,还有一个人事处理值得特别留意。

国盛证券时任信息技术总部总经理陆修然,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1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高管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这意味着监管不只是“罚钱”,而是直接动了人的职业资格。

另外,华林证券公告显示,其现任执委会委员、代行首席执行官董东,因在国盛证券任职期间的问题,收到了江西证监局的监管谈话事先告知书。董东当时是国盛证券财富管理部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部和财富管理部的分管高管。

这说明什么?监管追责不因为你换了东家就翻篇。你在上一家出的问题,到了新东家照样被追上门。这对券商高管的职业选择会产生深远影响——以前出了合规问题,跳个槽就完事了,现在这个路子走不通了。

三个值得思考的判断

第一,账户实名制的监管优先级正在对标投行内控。 有券商资深人士预判,未来存在合规缺位、管控漏洞的券商,或将迎来常态化监管核查。这意味着账户实名制不再是可以“差不多就行”的软性要求,而是和投行内控、公司治理同等重要的硬约束。

第二,中小券商面临两难困境。 国盛证券经纪业务收入占比超50%,湘财证券客户数近300万但佣金率与行业持平。这类券商高度依赖经纪业务,但在合规投入上又很难跟头部券商比拼资源。越依赖经纪业务,越容易在合规上出问题;越出问题,经纪业务越受打击——这个循环需要打破。

第三,合规正在从“成本项”变成“竞争力”。 短期看,整改要花钱、停新开户要丢客户。但换个角度想,当整个行业都被要求提高合规标准时,谁先完成合规体系建设,谁就能在下一轮竞争中占得先机。这次两家券商被罚的时点,恰好在A股成交活跃、经纪业务收入大幅增长的背景下。在行业景气时暴露问题、完成整改,比在市场低迷时被罚要好得多。

对投资者来说,判断一家中小券商值不值得投资,不能只看经纪业务收入的增速。监管处罚的频率和严重程度,越来越能反映一家公司的治理水平和管理层质量。一个连账户实名制都管不住的团队,很难让人相信它能管好投资者的钱。

证券代码:600095证券简称:湘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6-046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

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事先告

知书的公告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因涉嫌违反《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账户实名制等规定,于2026年7月31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 年8月1日披露的《湘财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37)。

2026 年9月24日,子公司湘财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12 号)和《关于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监督管理措施的事先告知书》(湘证监机构字【2026】24号)。其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如下:

“经查明,湘财证券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是湘财证券经纪业务管控存在重大缺陷,相关业务规则存在疏漏,同时违反自身业务规则开展相关经纪业务,违规提供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二是湘财证券落实账户实名制存在重大过错,在异常交易核查过程中,未有效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异常交易管理等职责。三是湘财证券严重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相关风险隐患可能对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平稳运行产生较大影响,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交易所监管函件,湘财证券内部制度、审批流程、相关业务合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一是湘财证券经纪业务管控存在重大缺陷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下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构成《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二是湘财证券落实账户实名制存在重大过错的行为涉嫌违反《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7号)第二十四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7号)第二十五条,构成《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三是湘财证券严重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三十一条、《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下同)第三十六条,构成《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周乐峰作为湘财证券时任分管经纪业务的副总裁、总裁(2022年11月至今),是对湘财证券经纪业务管控存在重大缺陷,落实账户实名制存在重大过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梁震作为营业部时任负责人,是对湘财证券经纪业务管控存在重大缺陷、落实账户实名制存在重大过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丁军作为湘财证券时任首席信息官,是对湘财证券经纪业务管控存在重大缺陷、严重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邓纲作为湘财证券时任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是对湘财证券经纪业务管控存在重大缺陷、严重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邱玉强作为湘财证券时任分管经纪业务的副总裁(2022年11月至今),是对湘财证券经纪业务管控存在重大缺陷、落实账户实名制存在重大过错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对湘财证券经纪业务管控存在重大缺陷违法行为,依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

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一、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对周乐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梁震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丁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邓纲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对邱玉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对湘财证券落实账户实名制存在重大过错违法行为,依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一、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对周乐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梁震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邱玉强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对湘财证券严重违反信息安全规定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9万元罚款;

二、对丁军给予警告,并处以9万元罚款;

三、对邓纲给予警告,并处以9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三项:

一、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9万元罚款;

二、对周乐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梁震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丁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9万元罚款;

五、对邓纲给予警告,并处以19万元罚款;

六、对邱玉强给予警告,并处以18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或送交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同时,因湘财证券存在与经纪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落实不到位、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不到位、对员工廉洁从业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拟对湘财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的监督管理措施,暂停期间湘财证券不得新增经纪业务客户;周乐峰、邱玉强、丁军、邓纲分别收到了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监督管理措施事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拟对上述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对于上述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问题及处罚,子公司湘财证券诚恳接受并将深刻反思,认真落实整改,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积极落实监管要求,举一反三,全面系统排查业务管理短板,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切实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根据上述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9月25日

证券代码:002670证券简称:国盛证券

公告编号:2026-040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

《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52026006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账户实名制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3)。

2026 年9月24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6〕8 号)及《责令改正、暂停新开证券账户和责令处分有关人员事先告知书》《监管谈话事先告知书》《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事先告知书》(以下统称“《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匡文邦、吴蝶、陆修然、刘国宁、卢果、周明来: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涉嫌违反账户实名制等规定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国盛证券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是国盛证券经纪业务管控存在重大缺陷,相关经纪类服务管理办法存在缺失,相关经纪业务管控制度执行不到位,违规提供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二是国盛证券落实账户实名制存在重大过错,在异常交易核查过程中,未有效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异常交易管理等职责。三是国盛证券严重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相关风险隐患可能对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平稳运行产生较大影响,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交易所监管函件、国盛证券内部制度、审批流程、相关业务合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一是国盛证券经纪业务管控存在重大缺陷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下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构成《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时任财富管理部负责人卢果、宁波桑田路营业部负责人匡文邦、浙江分公司负责人吴蝶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信息技术部负责人陆修然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是国盛证券落实账户实名制存在重大过错的行为涉嫌违反《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7号)第二十四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7号)第二十五条,构成《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时任分管经纪业务管理部和财富管理部的副总裁刘国宁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经纪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周明来、宁波桑田路营业部负责人匡文邦、浙江分公司负责人吴蝶为上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是国盛证券严重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三十一条、《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下同)第三十六条,构成《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时任信息技术部负责人陆修然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对国盛证券经纪业务管控存在重大缺陷违法行为,依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一、对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对卢果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匡文邦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吴蝶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陆修然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对国盛证券落实账户实名制存在重大过错违法行为,依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一、对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对刘国宁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周明来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四、对匡文邦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五、对吴蝶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对国盛证券严重违反信息安全规定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9万元罚款;

二、对陆修然给予警告,并处以9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三项:

一、对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9万元罚款;

二、对匡文邦给予警告,并处以18万元罚款;

三、对吴蝶给予警告,并处以18万元罚款;

四、对陆修然给予警告,并处以17万元罚款;

五、对刘国宁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对卢果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七、对周明来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一)《责令改正、暂停新开证券账户和责令处分有关人员事先告知书》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 号,以下简称《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以下简称《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和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监管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你公司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与经纪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二是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落实不到位;三是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不到位。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暂停期间公司不得新增经纪业务客户和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此,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提交我局,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拟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在本告知书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交的,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监管谈话事先告知书》

张昌生: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以下简称《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 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你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与经纪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二是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落实不到位;三是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不到位。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经纪业务管理部和财富管理部的分管高管,对第一项、第二项违规问题负有责任。根据《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我局拟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此,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提交我局,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拟提出陈述、申辩的,应本告知书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交的,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事先告知书》

陆修然: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你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与经纪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二是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落实不到位;三是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不到位。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 号)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时任公司信息技术总部总经理(2024年11月起兼任公司首席信息官),对第三项违规问题负有责任。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认定陆修然为不适当人选,自本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此,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提交我局,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拟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在本告知书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交的,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除上述告知书外,公司其他相关人员也收到了江西证监局下发的相应告知书。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亦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江西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将深刻反思,吸取教训,认真整改,坚持举一反三,依法合规审慎推进公司各项业务,不断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

3.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6〕8号);

2.《责令改正、暂停新开证券账户和责令处分有关人员事先告知书》;

3.《监管谈话事先告知书》;

4.《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事先告知书》。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945证券简称:华林证券

公告编号:2026-037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

江西证监局监管谈话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公司”)近日收到执委会委员、代行首席执行官董东先生通知,因非本公司事项,董东先生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西证监局”)《监管谈话事先告知书》。

江西证监局认定,董东先生作为时任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财富管理部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部和财富管理部的分管高管,对相关违规问题负有责任,拟对其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董东先生对此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江西证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本次事先告知书所涉相关情况,均发生于董东先生在国盛证券任职期间,不属于其在公司任职期间发生的行为,与公司业务经营、内部控制及财务状况无关联,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各项经营业务正常开展。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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