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词】民事 财产保险合同 延迟报案 拒赔 换驾行为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6日,原告张某(化名)驾驶车辆沿某医院停车场由北向南出门时,致所驾驶车辆与医院南门收费岗亭相撞,发生致驾驶车辆受损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某交警大队作出2023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对车辆损失进行诉前鉴定评估,经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原告车辆损失价格为32800元。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146.51元、误工费1天×100元/天=100元、交通费500元、车辆损失费32800元、评估费4000元、施救费400元,以上合计37200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投有车辆损失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但本案原告张某在事故发生后存在肇事逃逸情形,并且并未及时报交警处理,致使事故性质无法查明,保险公司对其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原告张某为其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2023年X月X日至2024年X月X日。2023年X月X日X时许,原告张某驾驶车辆沿某医院停车场由北向南出门时,与医院南门收费岗亭相撞,至栅栏闸机、铝合金护栏、收费岗亭、空调以及所驾驶车辆受损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进行保险报案,称其车辆发生单方事故。被告某保险公司的理赔员到达现场后,原告张某不在事故现场,一名男子声称系其驾驶车辆发生单方事故,并电话联系张某后拿出车辆行驶证和该男子的驾驶证。保险理赔员经现场查看,认为驾驶座位靠前,该男子应不是驾驶员,要求实际驾驶车辆的驾驶员到现场处理事故,并表示事故严重,应当报交警出具事故证明方能理赔。但该男子一再坚称系其驾驶车辆发生的单发事故,并且不需要报交警处理。三日后,原告张某到交警队书写陈述材料,称其2023年X月X日驾驶车辆发生单方事故,交警队于2023年X月X日出具2023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之后原、被告双方就保险理赔事项并未协商一致,车辆经某价格评估公司鉴定车辆损失价格为32800元,原告花费评估费4000元。
另查明,2023年X月X日,原告张某被某医院诊断为左前臂皮肤挫伤,其花费医疗费146.51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23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车辆行驶证及张某驾驶证、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门诊病历、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提供的张某驾驶证、事故发生时查勘照片、报案抄单、保险报案录音、查勘视频、投保单、保险条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富平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8日作出(2024)陕0528民初XXX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张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事故现场,其朋友留在现场并称其是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在保险理赔员坚持要求报警处理的情况下,当时亦未报警。原告张某被某医院诊断为左前臂皮肤挫伤,花费医疗费146.51元,能够证明其受伤程度并非特别严重,并且事故地点就在某医院门口,原告张某却舍近求远去另一医院处理伤情,不符合常理。在保险理赔员的坚持要求下,张某本人仍没有到现场,且当时没有报警处理。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三天,原告张某才去交警队陈述其驾驶车辆发生单方事故,属于故意迟延报警,逃避了对事发现场实际驾驶员当时生理状态的检测,导致无法确定其在事发当时是否存在酒驾、毒驾等情形。张某朋友自称系驾驶员,有意回避张某实际驾驶的情形。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也无法认定是否存在酒驾、毒驾等免责情形,造成事故的性质及原因难以确定,依据保险法的上述规定,被告某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张某及其朋友替换驾驶员系伪造证据,而事故发生时车辆由谁驾驶,构成了事故发生原因的一部分,故张某及其朋友替换驾驶员的行为属于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综上,因原告张某故意迟延报警,编造虚假事故原因致事故性质及原因无法查明,保险公司主张对张某在此次事故中发生的损失不予赔偿,依法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保险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根据现场情况区分是否应当报警处理。故意虚假陈述、替换驾驶员、延迟报警等行为属于故意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致使事故性质以及原因无法查明,保险人对无法确定事故原因的事故,可以拒绝理赔。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作者:王小英(富平法院)
编辑:侯宜均
责编:严江珂
审核:姚启明

VIP课程推荐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