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司法领域,未成年人因其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需要给予特殊的关怀与保护,“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得以确立,为司法机关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提供了基本遵循。研究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与反思,对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原则的内涵与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4 条明确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具体要求,即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应当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成长需求等多方面因素,确保所采取的措施和作出的决定能够最大程度地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这一原则与国际上广泛认可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相接轨,是我国在吸收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进行的本土化转化,体现了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法治理念更新与进步。
(二)原则的适用领域
1. 刑事司法。在刑事司法领域,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穿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全过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有悔罪表现且情节较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设定一定考验期和考察条件,帮助其回归社会;社会调查机制则侧重于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背景、犯罪动机等,为精准帮教和司法决策提供依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旨在避免未成年人因一时失足而被终身打上犯罪标签,助其摆脱犯罪记录的负面影响,顺利回归正常生活轨道。
2. 民事司法。在民事案件中,如监护权纠纷、抚养权分配、探望权执行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要求司法机关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为核心考量。例如在监护权纠纷中,需综合评估各方监护能力以及未成年人与监护人之间的情感联系等,确保未成年人能在最有利于其成长的环境中生活;抚养权分配上,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性别、生活学习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父母双方的抚养方式和责任分担,保障未成年人获得稳定、良好的抚养条件;探望权执行方面,既要保障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利,又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生活规律和情感需求,避免因探望权行使不当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利影响。
3. 行政司法。行政司法领域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体现在教育矫治和政府保护等方面。对于有不良行为或轻微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教育矫治措施强调通过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等方式,引导其树立正确价值观和行为规范;政府保护则要求相关政府部门积极履行职责,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资助等,确保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益得到维护。
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状
(一)刑事司法中的适用
1.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与反思。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许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通过接受教育矫治、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等活动,思想认识和行为习惯得到明显改善,顺利回归社会。然而,该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部分符合一定条件但超出规定罪名范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无法适用;考验期的设定和考察内容的确定缺乏统一标准,不同地区检察院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司法实践的平衡性受到影响;此外,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督考察力量相对薄弱,专业人员配备不足,影响了考察帮教效果的深度和广度。
2. 社会调查机制的现状与问题。社会调查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开展已较为普遍,但信息收集与隐私保护的冲突较为突出。一方面,为了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和成长环境,需要收集大量个人信息,包括家庭背景、学校表现、社交圈子等;另一方面,过度收集和不当使用这些信息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隐私泄露,给未成年人带来二次伤害。同时,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参差不齐,部分调查人员专业素养不足,调查方法单一,导致报告内容缺乏深度和针对性,难以有效为司法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3.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困境。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面临封存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对于哪些犯罪类型、何种情节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以及封存后的查询、解封条件等,不同地区法院和司法机关存在不同理解和操作方式。再犯风险评估机制也不完善,难以准确判断封存犯罪记录后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使得司法机关在执行该制度时存在顾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度的全面落实和预期效果的发挥。
(二)民事司法中的适用
1. 监护权纠纷中的原则适用。在监护权纠纷案件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适用存在二孩分离抚养的争议。当涉及多子女家庭的监护权争夺时,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和未成年人之间的关系,有时会出现将兄弟姐妹分开抚养的情况。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各监护人的抚养能力和条件,但从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和成长环境稳定性来看,可能对兄弟姐妹之间的情感联系和共同成长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未成年人形成完整的家庭观念和亲情纽带。
2. 抚养权分配中的原则适用。轮流抚养制度作为一种新兴的抚养权分配方式,在实践中逐渐得到应用。该制度旨在让父母双方都能充分参与子女的生活,保障未成年人获得父母双方的关爱。但在实际操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父母双方的居住地距离、工作时间安排等因素可能导致未成年人频繁更换生活环境,影响其生活规律和学习稳定性;对于抚养期间产生的费用分担、教育决策等问题,容易引发父母之间的矛盾和争议,进而影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和成长氛围。
(三)行政司法中的适用
1. 教育矫治措施的实践。家庭教育指导与司法干预的结合在教育矫治未成年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司法机关介入,责令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家长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升家庭教育质量,从而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家庭成长环境。但在实践过程中,家庭教育指导的资源供给不足,专业指导机构和人员数量有限,难以满足大量涉案未成年人家庭的需求;同时,部分家长对家庭教育指导的配合度不高,存在抵触情绪或敷衍态度,影响了教育矫治措施的实际效果。
2. 政府保护措施的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在政府保护中承担着重要职能,但目前机构之间的协作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信息共享方面,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之间关于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沟通不畅,导致一些需要救助的未成年人不能及时得到全面有效的帮助;在职能衔接上,各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划分不够清晰,存在职责交叉或空白区域,影响了政府保护措施的整体效能发挥,降低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及时性和精准性。
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适用中的问题与挑战
(一)适用标准不统一
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这种差异表现在对未成年人利益的界定、考量因素的权重分配以及具体司法措施的选择等方面。例如,在判断何种抚养环境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时,有的法官侧重于物质条件,有的则更注重情感关怀和教育氛围,导致类似案件可能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原则本身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使得司法裁量权过大,缺乏明确的指引和约束,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二)覆盖范围不足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部分新兴领域和特殊群体的适用尚未完全覆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日益凸显,但在网络环境下如何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如网络欺凌的预防与治理、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等,相关司法实践尚处于探索阶段,缺乏系统完善的制度和操作规范。此外,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该原则的适用也面临困境。由于低龄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如何在惩治与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如何通过司法手段有效预防和矫治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机械援引与形式化问题
在一些司法文书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被机械援引,缺乏对未成年人具体利益的实质性考量。法官在作出裁判时,虽然在文书中提及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但并未详细阐述如何根据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和实际需求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只是将其作为一种形式化的表述,未能真正将该原则融入到司法决策的核心过程。同时,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与其他法律原则如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等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冲突,如何协调这些冲突,确保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优先适用,也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大挑战。
四、完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适用的建议
(一)明确适用标准与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和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司法解释,细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不同司法领域、不同案件类型中的适用条件与程序。例如,明确在监护权纠纷中判断未成年人利益的考量因素及其权重分配,统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和考验期设定标准等。同时,建立统一的司法裁量标准,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组织业务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指导,减少地区差异和司法随意性,确保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相对一致、准确的适用。
(二)扩大原则的覆盖范围
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延伸至网络保护、心理健康等新兴领域。针对网络保护,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司法机制,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规范网络内容的传播,及时处理网络欺凌、网络色情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对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时,关注其心理状态,必要时引入专业心理评估和干预机制,帮助未成年人克服心理障碍,健康成长。此外,加强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中该原则适用的研究与探索,制定专门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矫治方案和司法措施,兼顾惩罚与保护,促进低龄未成年人的回归与改造。
(三)强化司法实践中的实质性考量
推动司法人员在司法文书中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进行实质性援引,详细说明如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析未成年人的利益需求,以及所采取措施对未成年人成长的积极意义。加强法官培训,定期组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培训活动,邀请专家学者、实务界人士分享经验,提升法官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理解与适用能力,使其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更加灵活、精准地运用该原则,避免形式化操作,真正实现司法对未成年人的有效保护。
(四)借鉴国际经验
参考国际上“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成熟实践做法,结合我国国情进行本土化改造与吸收。例如,借鉴一些国家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采用的恢复性司法、社区矫正等先进机制,丰富我国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实践模式。同时,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际先进的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和技术手段,提升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国际化水平,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司法保障。
供稿:山阳检察院
编辑:侯宜均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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