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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行业动态
1. 长沙中院发布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展现长沙法院通过破产程序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积极实践,增进社会各界对破产审判工作的认同与支持,经征集、遴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1—2024年度长沙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相关典型案例具有“创新府院联动+优化营商环境”“企业破产重整+产业转型升级”等多重意义,借助府院协调机制,创新工作方法,以保民生、促稳定为宗旨,奠定了重整成功的基础,多管齐下破解资产处置僵局,依法实现瑕疵资产转让,保障普通债权清偿率最大化,充分研判、精准识别,指导管理人以公司股东积极寻求解决债务处理的现实需求为切入点,“因案制宜”转变办案思路;在“执破融合”机制下,助力“僵尸型”小微企业快速出清。
2.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企业破产涉税服务指引》
2024年12月13日,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企业破产涉税服务指引》。“税收债权确认”一节明确税款滞纳金、利息属于普通债权,罚款属于劣后债权;并对破产重整中涉及的典型清偿方式中的涉税问题作出特别说明,包括以物抵债、债务豁免及债转股,对于以物抵债还区分意定以物抵债与强制以物抵债分别说明;同时,《指引》汇编了破产办理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列出法律依据。
3.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发布破产典型案例
2024年12月18日,作为上海破产衍生案件的集中管辖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发布了(2023年1月-2024年10月)的破产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包含了厘清仲裁条款适度扩张效力支持有限合伙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准确适用合同僵局规定充分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准确把握利益衡量尺度妥善认定个别清偿行为效力;预约合同及预约违约责任的认定;破产撤销权的功能定位与司法认定;破产清算责任纠纷中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优化重整财产范围创新重整方案助力困境企业新生;破产重整嵌套和解协同化解关联企业债务危机等不同方面的典型意义。
4. 厦门中院印发厦门市破产管理人体系化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19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办法》聚焦专业化建设,一是重点评估业务水平,选优配强管理人队伍。入册综合分分为机构规模、执业业绩、执业能力、专业水准与执业责任保险五大项评分项目,同时将执业能力作为衡量管理人业务水平最核心因素,适当提高执业能力分值;增加破产专业团队、复合型人才、领军人才或人均指标等子项目,多角度考察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的专业水准和经验优势。二是强化考察履职实效,推动管理人忠诚勤勉履职。对原管理人名册内的管理人和首次申请编入名册的申请人在入册评分构成上作区分,原名册管理人重点考察近三年的履职情况,激励管理人提升履职质效;原名册外的申请人全面考察综合素质。三是重视提升整体素养,促进管理人队伍专业梯队建设。完善简易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方式,对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简易破产案件,由一级、二级、三级管理人轮候担任管理人,优化办理质效,推动管理人队伍发展壮大。
5. 四川省律协发布金融机构债权实务操作指引
近日,为充分发挥律师在保护金融债权中的作用,维护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和指导律师在破产程序各阶段为金融机构债权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四川省律师协会制定了《破产程序中金融机构债权律师事务操作指引》。
指引共分九章,分别从总则、破产前法律服务、代理破产申请服务、金融机构债权人参与破产案件的基本服务、金融机构债权人参与重整程序的服务、金融机构债权人参与和解程序的服务、金融机构债权人参与清算程序的服务以及金融机构债权人在破产案件中特殊问题的服务等方面给与了详细和清晰的规定。
6. 江苏法院发布执行裁判典型案例
2024年12月23日,江苏高院公布8件执行裁判典型案例,涉及和解协议恢复执行、执行破产程序衔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排除执行、拆迁安置房屋排除执行、恶意串通以虚假付款请求排除执行等问题。在案例三中,法院明确,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案外人认为其对该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寻求救济。在建设工程领域,因发包人对外欠债导致执行法院查封发包人开发的房屋较为常见。此时,如果承包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经采用以房抵款的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相较于普通债权的申请执行人而言,承包人对该房屋享有的权利具有优先保护价值。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保护,进一步保障建筑工人工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助于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7. 江苏高院发布“暖企护企”“类个人破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2024年12月24日,江苏高院公布一批“暖企护企”“类个人破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既有海事法院与地方法院交叉联动、助力重点海工项目顺利推进的案例,也有人民法院联动交管部门设立“共管账户”、保障城市公交公司正常运营的案例,还有人民法院盘活停工商业街、助力打造城市商业名片的案例。
本批典型案例共十件,其中,案例二执行关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射阳港经济转型升级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目标建设。南京海事法院协调码头所在地法院开展协同执行,积极争取地方多部门支持配合,整合海地法院优势执行资源,激发交叉执行效能,规范有序高效执结案件的同时,最大程度降低对被拆除财产价值的减损,打通了地方50亿元重大海工项目建设堵点。
8. 上市公司重整纪要发布
202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24年上市公司重整纪要》”)。证监会于同日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11号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2024上市公司重整纪要发布后,《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2〕261号)不再适用。
自2012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2〕261号)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在拯救困境上市公司,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提升资本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和资本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破产重整案件日益增多、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变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与情况。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资本市场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拯救具有重整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努力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稳定和扩大就业容量,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债权人和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月8日在北京召开工作座谈会,对近年来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总结、梳理、讨论,就进一步完善和统一规则适用,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相关重要问题取得了共识。
9. 重庆破产法庭发布五周年破产审判工作报告
2024年12月3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重庆破产法庭五周年破产审判工作报告(2020—2024年)》及典型案例。中新社、法治日报、新华网(24.300, 0.56, 2.36%)、重庆日报等18家中央及市级媒体记者到会采访。全国人大代表殷其龙、黄大勇,市人大代表苏家银、马琴受邀参加会议。工作报告从审判工作基本情况及特点、主要工作举措及成效等方面详细报告了重庆破产法庭成立五年来的审判工作情况及取得的成绩。
重庆破产法庭自2019年12月31日成立以来,共受理各类案件9151件、审结8701件,共清理债务3475.64亿元,盘活资产1217.31亿元。在案件审理方面整体存在以下四大特点:一是收结案数量增幅放缓;二是市场主体仍以出清为主;三是强制清算案件数量稳中有升;四是破产案件平均审理时间增幅“减速”。
下一步,重庆破产法庭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聚焦主责主业,健全完善破产法律机制,构建协同联动破产工作体系,不断加强破产审判队伍建设,持续优化破产法治文化建设,坚持制度、技术、文化三位一体深度融合,守正创新推进破产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重庆篇章贡献司法力量。
10. 苏州吴中法院发布破产保护中小微企业典型案例
2024年12月11日,苏州吴中法院公布一批发布破产保护中小微企业典型案例。本批典型案例共9件。其中,案例一是通过“执破融合”机制实现涉企终本案件“出清”与企业“挽救”功能一体推进的典型案例。法院在执行中设置价值甄别时点,通过综合考虑该公司名下不动产地理位置、区位优势及规划用途,认定其具备重整价值,并通过执转破+预重整叠加执行与破产的双重法律效果,促成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效衔接。同时,依托府院联动机制,深入贯彻挽救与保护困境企业的司法理念,积极沟通行政主管部门恢复债务人已被吊销的营业执照,助推重整工作顺利推进,促使困境企业“重获新生”。
11. 5部门联合印发《三亚市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
近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行三亚分行5部门联合印发《三亚市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办法》围绕重整、和解企业在纳税、工商、司法和金融方面的信用问题,建立信息动态共享机制,帮助企业及时修复信用,寻求新发展。三亚中院将以联合发布《信用修复办法》为契机,丰富完善破产审判府院联动举措,进一步释放制度功能价值;持续加强与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实现破产重整、和解案件信息共享,积极协助重整、和解企业与部门沟通,为企业信用修复提供便利;及时回应信用修复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联合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探讨解决方案,认真总结信用修复过程中的经验做法,持续推动机制完善升级。
三、专业文章解析
盘点2024年度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投资人
作者:孙万里
根据统计,2024年度通过重整计划的上市公司共有11家,分别系ST红太阳(5.810, 0.03, 0.52%)、ST步步高(4.080, 0.05, 1.24%)(维权)、*ST傲农(3.360, -0.02, -0.59%)(维权)、*ST文投(2.110, 0.00, 0.00%)(维权)、*ST汉马(5.950, -0.13, -2.14%)、*ST中利(2.400, -0.03, -1.23%)(维权)、*ST有树(4.830, 0.15, 3.21%)、*ST花王(10.160, 0.48, 4.96%)(维权)、*ST通脉(7.640, 0.36, 4.95%)(维权)、*ST合泰(2.150, 0.05, 2.38%)、*ST东园(1.770, -0.01, -0.56%)(维权),相较于2023年度的15家,本年度数量有所下降。2024年,所有已经通过重整计划的上市公司,均有投资人参与,且都由产业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共同组成。
根据统计,本年度11家通过重整计划的上市公司中,共产生有153家投资人(存在同一个主体参与多个上市公司重整投资的情况)参与了投资活动,其中产业投资人共有28家,财务投资人共有125家。财务投资人的数量相较于2023年度的127家,数据基本持平。其中,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ST步步高)和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T傲农)破产重整案参与的产业投资人数量最多,为5家;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有树)破产重整案参与的财务投资人数量最多,为25家。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一):与一般公司破产的区别
作者:郑影
自1980年代中期,我国资本市场雏形孕育以来,上市公司数量和市值迅速增加,在自发生长的过程中,资本市场以包容的态度接纳各行各业具有发展潜力的公司,相关制度不断完善,融资渠道更加多元。在充分调动资本运作积极性后,现将重点放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以应对上市公司良莠不齐的现象。尤其在近几年,经济形势低迷的背景下,证监会从上市公司的准入门槛、日常经营、减持、退市等各个环节加大监管力度,追查历史财务造假、股东违规减持问题。针对典型、突出的问题,2024年又陆续推出多项政策,如《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国九条”)、《中国证监会关于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即“科企十六条”)、《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即“并购六条”)以及各交易所上市规则,提高上市门槛的同时,加大了退市力度,旨在共同引导市场主体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觉通过多元途径系统解决疑难问题,攻坚克难[1]。
在此过程中,大量上市公司濒临退市。2023年有45家上市公司退市;2024年,已有52家上市公司退市,152家上市公司“戴帽”。同时,因资金周转不畅、应收账款难以收回、上下游产业链受经济冲击等问题,破产也成为上市公司处理债务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2023年有16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被裁定受理,10家上市公司因未受理而退市;2024年,已有11家上市公司被裁定受理,同时,因迎来“并购重组潮”,通过重整程序完成并购重组,成为投资人低成本收购上市公司的途径之一。
本文主要围绕上市公司破产展开。基于上市公司本身的特点,其破产程序与一般公司破产相比,也具有一定的独特性,简要梳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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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上市公司破产的特点
在讨论上市公司破产程序之前,首先要了解上市公司本身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相较于一般公司,其特点至少包括:a)股权结构分散,利益相关方众多;b)监管严格;c)肩负社会责任;d)具有独特的“壳价值”。基于上述特点,上市公司破产影响的范围较一般公司更大,监管更加严格,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上市公司也是投资者跃跃欲试、纳入囊中的目标。
(一)一般公司的破产流程
对于一般公司,当出现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条件时,公司自己或债权人均有权向法院申请破产或直接申请重整,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或由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经过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等流程认定债权、审议方案,在此期间,若公司具有重整价值,公司及其债权人、出资人、破产管理人均可提出重整申请。若重整申请被受理,包含引入投资人、出资人权益调整、债务清偿在内的重整方案也被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法院裁定批准重整方案,公司即开始执行重整方案,直至执行完毕。
(二)上市公司破产的特点
1.通过多种途径处理历史问题
在破产程序中,上市公司的全部经营情况、债权债务、诉讼处罚等均会面临深入且全面的梳理,尤其是在破产管理人接管上市公司全部事务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历史问题将无处遁形,根据不同性质,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如遇重大问题(如财务造假等),破产清算、退市将成为上市公司最终的命运。
以上市公司股东视角为例,公司股票被公开发行后,二级市场投资者均可认购股票,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散,再加上通常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的体量较大,包括控股股东、二级市场小股东、债权人、上下游市场主体、证券监管机构、政府部门等众多利益相关方,上市公司重大决策均需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和保护。因此,通过多途径、多角度处理历史问题,才能更为全面地维护各股东的权益。
例如,2022年底博天环境已被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博天环境开启新能源赛道战略转型,并于2023年完成定向增发;但同年12月8日,博天环境收到证监会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问题;2024年2月2日,博天环境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财务造假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博天环境与债务危机抗争数年,终于重整成功,最终仍以退市告终,着实令人唏嘘。由此亦可看出,即使是全面梳理公司全部债权债务的重整程序,也无法完全割掉历史遗留问题这一毒瘤,盖因涉及广大股民的利益,应在谨慎中严格处理上市公司问题。
2.破产重整前置审查严格
基于上市公司的公众性以及与证券市场的紧密联系,其一举一动直接关系到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和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影响大,涉及面广,各国立法都将上市公司作为规制的重点对象。各国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多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设的,如信息披露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和关联董事表决权回避制度等。强监管对于上市公司的破产审查亦如是。
2012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强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特殊性,对审理原则、审查程序具有极强的参考价值,后续也通过法律法规逐步落地。《座谈会纪要》明确,“申请人申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除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关于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情况材料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即证监会无异议函,俗称“路条”)、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等。上市公司自行申请破产重整的,还应当提交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鉴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较为敏感,不仅涉及企业职工和二级市场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安排,还涉及与地方政府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因此,目前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前,应当将相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法院一般还应当组织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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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关注的是,“路条”在上市公司重整中成为主要障碍之一,业界一般认为,取得重整“路条”的上市公司,重整失败的风险很小,可谓“轻舟已过万重山”。而且,即使上市公司在退市后重整,不取得“路条”,法院依旧不受理,如*ST洪涛,取得“路条”之难可以见得。因上市公司不会披露“路条”,一般认为上市公司被裁定破产重整,就意味着已经取得“路条”。2024年,已取得“路条”的上市公司有11家,这11家最终的重整结果,也受到持续关注。
此外,如果涉及国有上市公司破产,还需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政府审批;如果涉及VIE架构上市公司破产,还可能涉及商务部、外汇主管部门的意见。
3.引入重整投资人的特殊性
投资人对上市公司的偏好也来源于“壳价值”,此系上市公司基于其上市地位而具有的独特经济价值。即使在上市公司正常经营难以为继的情况下,其剩余的上市资格、税收优惠以及附带的增发新股、配售股票等特权,依旧具有稀缺性,属于政府、证券监管机构“签发”的垄断权力。因此,上市公司的“壳价值”在资本市场中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直接上市较难的公司,可通过“买壳上市”间接达到优质资产上市交易的目的,而参与上市公司破产程序,已成为非上市公司并购上市公司的选择之一。例如,在法院宣告ST吉纸破产,ST吉纸完成资产转让、债务重组(成为“净壳”)之后,苏宁环球(2.340, 0.04, 1.74%)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先破产,再置换。上市公司再以象征性价格出让上市公司控股权,以实现低成本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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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投资人包括产业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产业投资人主要看好重整企业的未来发展潜力,以陪伴重整企业长期发展为目的;财务投资人主要看中重整企业短期财务数据,以求择机退出,获取短期利益。基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对当地经济以及众多利益相关者带来的广泛影响,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妥善处理并不仅是破产企业自己的责任与使命,更多有能力、有资本的主体将在程序中发挥重要作用。其中,地方AMC参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已成为近年来助力问题企业解围纾困的重要途径,其参与破产重整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途径:一是通过收购破产债权、资本公积转增、共益债投资等模式直接参与;二是通过向重整投资人提供重整融资、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等模式间接参与。如千亿民企正邦科技(2.830, 0.01, 0.35%),终于在2024年6月正式“脱星摘帽”,不得不提7家全国性AMC、地方AMC以及困境投资机构的挽救。
此外,重整投资人受让上市公司股权的价格也受到限制。以往重整成功案例中,投资人普遍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代价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更多的债权人利益受损。2022年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以下统称“《监管指引》”)均按照定向增发定价规则引导投资人和管理人共同确定受让价格,同时规定:“重整投资协议涉及重整投资人受让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相关受让股份价格定价应当合理、公允,不得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相关受让股份价格低于上市公司股票在投资协议签署当日(遇到非交易日的,则以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为基准日)收盘价百分之八十的,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意见并予以披露。”强调对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与责任提高要求,体现了交易所对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价格定价合理性和公允性的关注。
4.预重整程序的适用
预重整本质上是庭外自主协商的重组,相对于庭内重整的程序来说,自由度更高,提高债务处理方式的灵活性。虽然我国尚未制定与预重整相关的普适性规定,但各地法院已经陆续制定探索性规定,部分试行规定还列举了预重整的适用主体,主要包括债权人众多、待安置职工众多、案件复杂的主体,上市公司体量庞大,利益相关方众多,一般符合适用预重整的主体条件,因此,在正式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先通过预重整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梳理,初步形成预重整方案,已经成为近期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常规操作。
此导向亦与上市公司肩负社会责任有密切关系。正是由于上市公司的利益相关方众多,在当地占据引领地位,上市公司也肩负更艰巨、广泛的社会责任。通过预重整程序更容易成功激发市场信心,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5.保密和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
一般公司破产不需要履行强制信息披露义务,是否保密也取决于各方之间自行达成的合意。但对于上市公司,《座谈会纪要》建议:“对于股票仍在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相关信息披露前,上市公司及其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做好信息保密工作。上市公司的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债权人提供其已就此告知上市公司的有关证据。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监管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破产事项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披露义务人和保密义务人的范围,除以往实践中普遍包括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破产管理人外,增加了破产管理人成员、债权人及重整投资人。
02
上市公司破产趋势与展望
除本文提出的上市公司破产的特点之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破产对上市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小到影响日常经营、控制权认定,大到连同上市公司一起合并重整,进一步增加了上市公司破产的复杂性。基于此,妥善处理上市公司破产事件需要各地政府、法院、证券监管机构等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管理人、债权人、投资人等利益相关方协力制定解决方案,为地方纾困提供宝贵经验。
为提高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效率,《座谈会纪要》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出资人组表决且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上市公司无须再行召开股东大会,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出资人组表决结果及人民法院裁定书,以申请并购重组许可申请。”因此,在上市公司重整同时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情况下,破产和并购重组审批程序可通过合理衔接,减少冗余步骤。但市场中鲜见真正达成“一步走”的案例。2024年,共有约25家上市公司(被)申请重整及预重整,另外还有4家上市公司于去年以及前年(被)申请重整,并于2024年在重整程序上获得重大进展,在“并购六条”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大趋势的驱使下,破产重整程序与并购重组相结合的创新性实践指日可待。
03
结语
在深入探讨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与一般公司破产的区别之后,我们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复杂性和独特性有了初步的了解。接下来几期,我们将以思维导图的方式,更细致地探讨控股股东破产对上市公司的具体影响,这将帮助我们更全面地理解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内在机制。下期中,请继续阅读《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二):控股股东破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以获得更深入的见解。
文章附录
[1] 政策导向相关问题可以详见本所律师陆续发布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五):政策导向和社会责任》。
政府收回闲置土地能否对抗抵押权?
作者:刘光祥
01
背景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常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融资的担保手段。但是,由于近期房地产市场的低迷,房地产企业开发进度放缓,部分未开发的土地被认定为闲置,甚至被政府无偿收回。在这些情况下,土地的抵押权人可能遭遇抵押权难以实现甚至灭失的风险,对抵押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构成了很大威胁。
在本质上,行政部门收回闲置土地属于行政决定,本质上构成行政权力的运用,而抵押权人所主张的抵押权,则属于民事主体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到行政权力的公共利益属性,法院一般不会以民事权利受损为由过度干预行政部门的权力行使。但这并不意味着抵押权人就彻底丧失了此类情形下的司法救济。本文试从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的角度,对政府收地不同阶段抵押权人所能采取的措施及其法律依据作出讨论与分析,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救济路径。
02
政府收地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流程理解
(一)行政部门收回闲置土地的法律依据和要件
根据2012年《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下称“《办法》”)第二条,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总体而言,《办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土地资源因闲置而产生浪费、防范囤地居奇现象发生,以立法引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提高社会总体经济收益。
在实践中,行政部门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需要具备三个要件:(1)闲置土地;(2)非因政府原因;(3)未动工开发满两年。
(二)行政部门收回闲置土地的行政流程
《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办法》在后续条款中,进一步对政府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做了明确要求,具体流程包括:(1)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地闲置调查;(2)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并公示认定结果;(3)书面告知听证权利;(4)经政府批准后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5)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03
抵押人在政府收地流程中的合法权益分析
闲置土地被无偿收回后,是否会导致原土地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设定的抵押权归于消灭?这一问题的回答,关系到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是否能够行使。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闲置土地被政府无偿收回后,抵押权是否归于消灭,存在不同的观点,具体如下:
(一)认为抵押权消灭的观点和理由
在实践中,有关行政部门为规避后续赔偿责任,一般会主张抵押权归于消灭。
通常情况下,认定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导致抵押权消灭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有关内容请求解释〉的复函》(〔1993〕国土函字第15号,下称“《复函》”)。《复函》载明:“抵押权附属于土地使用权。作为主权利的土地使用权,因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而消灭时,在该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随之消灭。”《复函》生效于1993年1月20日,至今仍未被明确废止。
司法实践中,亦存在认定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导致抵押权归于消灭的案例。如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743号判决书认定:加怡房地产公司虽然自愿以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被河南省淇县国土资源局收回,则加怡房地产公司不再享有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已丧失基础。
(二)认为抵押权存续的观点和理由
认定抵押权未消灭主要是依据物权法定原则。
一方面,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均由法律进行规定。而《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显然不属于担保物权消灭的前三种情形,而第四种情形属于法律保留,由于物权只能由法律(狭义,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设定;故,即使将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回函的效力等级进行最大化解释,其也无权对抵押权消灭情形进行增加设定,且按照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原则,其规定更不能与《民法典》的规定相违背,故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回函不能作为认定抵押权消灭的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由此认定,抵押财产转让并不会影响抵押权效力,进而行政机关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本质上也只是导致了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并不会影响抵押权的有效存续。
司法实践中,亦有认定土地使用权消灭或到期并不会影响抵押权的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83号判决书认为:“抵押权的标的为债务人的财产,而非财产的物权凭证。故,即使作为抵押财产物权凭证的灵国用(2013)第7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违法被撤销,亦不应影响中国邮政三门峡支行对案涉土地所享有的抵押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新民终135号判决书认定:“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为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其优先的内容在于抵押物的价值,而非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本案中设定的抵押是在不改变占用的前提下使抵押权人就国有土地使用权优先受偿,是以该土地使用权的财产价值为基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质是对物的权利,而非对人的权利。一旦抵押权依法设定,债权人即对抵押财产享有了排他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要抵押权人未表示同意放弃抵押权的,也未发生法定抵押权消灭情形的,抵押权人均可基于有效的抵押权追及抵押财产行使权利。即本案中抵押权人有权就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财产价值优先受偿,而不论该土地使用权的财产价值的获得者是谁,即使国有土地使用权被终止,抵押权仍然存在。当土地所有权人再次为他人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抵押权的优先受偿及于再次创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即抵押权人有权就土地租赁金或者出让金等优先受偿。”
(三)从法理和案例互证的角度分析,政府收地行为不会影响抵押权的合法存续
在《民法典》生效前,我国民事立法对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持保守态度。对于政府收地行为,《复函》的观点在实务中成为主流观点。但不论从法律位阶还是从法理分析的角度,该《复函》所声称的抵押权的消灭既不应为人民法院所采纳,也不符合我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对抵押权有关问题的认定。
1. 法律位阶分析
首先,《复函》作为前国家土地管理局对于抵押权消灭事由的理解,属于行政解释。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第三条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即对行政解释的范围作出了限定。抵押权消灭的情形由物权法一百七十七条直接规定并由现行《民法典》三百九十三条所承继,该事项属于审判工作中法律应用问题,前国家土地管理局无权对其作出行政解释。
其次,对于担保物权的消灭事由,在《复函》发布后生效的物权法已作出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亦承继了原物权法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未作修改。闲置土地的无偿收回,显然不属于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该《复函》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这一行政法规的解释,根据上述分析亦不属于第四项的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复函》的上述规定实质意义上违背了上位法,不具有实证意义上的法律效力。
2. 法理分析
虽然《复函》从法律位阶的角度存在越权解释以及与《民法典》抵触情形,但其依旧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专家学者在处理相关事务时的观点,在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也有一定的考虑价值,因此仍应当从法理上对《复函》所载观点进行分析。
首先,《复函》对担保物权从属性存在错误理解。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而非土地使用权。即使基于事实角度考虑,抵押权以抵押物经济价值担保主债权实现,其本质上依附于抵押物的经济价值(包括转让对价、损害赔偿等衍生价值),因此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具有追及性[1]和物上代位性。具体到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只有土地使用价值灭失且未产生损害赔偿等衍生价值的情况下,方可产生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在法定事由之外当然消灭的结果。
其次,闲置土地使用权回收属于土地使用权无对价转移而非灭失。在政府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情形下,虽应对抵押人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注销,但由于我国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物的编成主义,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将以该宗土地作为一个不动产单元编制登记簿,土地因闲置回收后将由政府收储并寻找合适机会划拨或再次转让,在登记簿中登记为“其他(政府储备)”。[2]因此,政府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其本质为土地使用权的无对价转移,土地使用权仅相对于抵押人注销消灭。
再次,土地使用权相对消灭或绝对消灭,并不当然导致该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消灭。根据担保物权的追及性,因物权主体变更导致的物权相对于抵押人消灭的事实,并不当然导致该物权上设立的抵押权消灭的结果。因土地毁损无法使用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绝对消灭,在产生损害赔偿等衍生价值的情形下,亦不导致该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消灭,否则抵押权物上代位性无从谈起。[3]
此外,抵押权人并非行政处罚的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行复﹝2023﹞33号,下称“《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认定行政机关作出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及时开发土地的义务,一方面源自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另一方面源自公法规范。无论何者,及时开发土地的义务人都不是抵押权人。如果认为闲置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亦是行政处罚的对象,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政府应当给予抵押权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根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偿收回的决定,仅需通知抵押权人。这能从一定程度上体现立法者的态度,即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仅会影响土地使用权人利益,抵押权人并非该行政处罚的对象,不会也不应承受该行政处罚的负面结果。
最后,消灭闲置土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并非实现《办法》立法目的的必然要求。《办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4]有观点认为,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的公法行为,抵押作为民事交易行为不具备与之对抗的效力。且实务中购买负担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风险极高,因此不利于政府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进行再次招拍挂,无法对闲置土地进行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将影响《办法》立法目的实现。但笔者认为,闲置土地因负担抵押权所产生的风险可以通过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款进行提存等方式消除,《办法》的立法目的并非借由闲置土地再次招拍挂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根据比例原则,在保护作为私权的抵押权与实现《办法》立法目的可以并行不悖的情况下,消灭抵押权不具备必要性。
04
抵押权人在政府收地行为的不同阶段可以采取的救济途径建议
如若设置抵押的土地已经在法律上构成闲置土地,且抵押权人已经得知政府即将对该闲置土地发起收回流程的,建议可以分不同阶段采取不同救济措施,列举如下:
(一)收回闲置土地流程开始前: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案涉地块,并要求债务人采取其他担保措施,补充抵押物
1. 要求债务人采取其他担保措施,补充抵押物
《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在抵押土地出现可能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风险时,虽然该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原因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但条款后半句不同于前半句,并未限定造成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原因,须是债务人及抵押人的行为。因此,抵押权人可即时要求债务人及抵押人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债务人及抵押人有义务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担保。
2. 采取诉前司法保全措施查封地块
在采取诉前司法保全措施前,抵押权人应当确认时间节点。如果政府已经决定收回该闲置地块,抵押权人应当厘清人民法院能否对政府已决定收回地块采取保全查封措施问题。
如抵押权人向法院申请保全查封闲置地块,法院可能会面临一个核心问题,即土地的权属可能在政府决定收回土地后已经发生变化,导致抵押权人的权利,包括申请诉前保全措施查封地块的权利,也同时发生变化。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时,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如政府已办理完毕地块的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已经转归政府,抵押权人此时可能面临人民法院以土地权属发生变更为由不予办理查封手续的风险。
而在抵押权人能够实现对案涉地块保全查封的情况下,在司法查封能否阻止政府无偿收回的问题上,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就此司法查封后的闲置土地处置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为此,结合实践情况区分两种情形加以探讨。
(1)司法查封在前,政府收回在后
针对此种情形,政府一般普遍做法是在查封期间不作出收回土地的决定,仅作出办理延期或收取土地闲置费等处置决定。[5]但这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为此,近年来,各地方也在逐步探索司法查封闲置土地清理处置联动机制。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三部门于2021年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司法查封闲置土地清理处置联动机制的通知》,要求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依规处理好涉法涉诉涉执闲置土地案件,做到快审、快结、快执行,推动闲置土地盘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按照“一案一策”、“一案一督”、“一案一推”方式,加快推进司法查封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因此,在当前实践中,如果司法查封在政府收回之前,一般可以有效延缓政府收回土地进程,进而留出一定时间使抵押权人同债务人及抵押人展开协商,以探讨可行的解决方案。
(2)政府收回在前,司法查封在后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中说明:“法院查封之前,土地闲置已经超过两年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作出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函请有关人民法院依法及时解除查封。人民法院及时解除查封的条件应当是,政府向债权人支付相应的债务及利息款项,结清查封土地上的债务。”
上述会议纪要内容作出的理由虽源于海南省《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这一地方性法规,但由此上升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的行政审判指导性意见仍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虽保全查封不能阻止政府收回土地,但会议纪要中关于政府应结清查封土地上的债务的规定增加了抵押权人保全查封案涉地块的现实意义。即,抵押权人可以以政府并未结清查封土地上的债务,即未保证抵押权人取得应得赔偿来提出抗辩,要求政府在继续流程前优先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提字第27号行政判决书中所涉情形与抵押权人面临问题较为类似,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查封土地系司法机关为保证案件的执行而作出的保全措施,收地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据相应事实和法律作出的行政决定,两者分别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运用,两种权力的行使应当互相配合和尊重,司法权不能干预行政权的行使,因此查封不能阻止收地。”这实际上表明部分法院可能会采取相对保守的观点,对政府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倾向于不做更改。
考虑到本文所涉问题存在司法权与行政权博弈的空间,抵押权人在确认案涉地块未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尽快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案涉地块,以争取政府保护金融机构合法债权。
(二)收回闲置土地流程进行中: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手段延缓收地流程
根据《行政诉讼法》《办法》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复函》,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程序中应当保障抵押权人享有如下权利:(1)抵押权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向抵押权人同时送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3)抵押权人依法应当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1. 抵押权人享有起诉权
抵押权人能否对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是抵押权人开展司法救济的前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第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复函》明确,依法取得闲置土地抵押权的人,系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因此,从法律规定上看,抵押权人享有原告资格应无异议。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也予以认可,如在(2014)琼环行终字第1号案件中,对于政府主张抵押权人无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抗辩,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予采纳,并指出市国土局决定收回该地,涉及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抵押权人与政府作出的收地公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依法可以提起本案诉讼。
但亦有说法认为,因抵押权人并非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其只可能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其中。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不同,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和适用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尊重和保护原告诉请保护的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作为判断标准。故关于抵押权人是否为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曾经存在争议。[6]例如,(2020)辽0192行初516号行政裁定书认为,“抵押财产的权利人并非是债务人,原告作为债权人有多种方式实现其民事权利,被告作为土地行政部门进行土地监督管理,并不影响原告的民事权利,原告与土地行政管理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原告,进而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起诉条件的规定”,最终裁定驳回抵押权人的起诉。
2. 及时有效知悉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的权利
根据《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行政机关作出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决定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因此,行政机关作出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决定时,除适用《办法》外,还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换言之,行政行为不符合《办法》和行政处罚相关程序规定,均可以作为行政相对人抗辩政府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行为违法的理由。
如在(2021)最高法行申1465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未穷尽相关送达方式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仅以电话联系不上新乡容创公司、找不到该公司办公地点为由,即通过公告方式送达《闲置土地认定书》《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剥夺了新乡容创公司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的陈述、申辩权,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
3. 保障陈述、申辩、听证等实质性权利
程序合法是政府作出行政行为的前提,政府在作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抵押权人的权利。如前所述,抵押权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政府如未保障抵押权人上述权利,抵押权人可以程序违法为由进行抗辩。如在(2017)粤02行终245号案件中,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政府在作出闲置认定的过程中,未告知抵押权人相关事实,未保障其可申请听证、对认定结果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政府是否存在程序错误,原审法院并未查清为由,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但需注意的是,程序违法并不必然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19)最高法行申9069号案件中认为,虽然收地过程中,政府存在错将有关文书送达给案外人……给抵押权人的留置送达不规范等问题,但土地使用权人及抵押权人的代表均参加了国土局召开的听证会,故政府并没有剥夺土地使用权人及抵押权人的陈述、申辩权,该程序瑕疵属于轻微违法……二审以程序轻微违法,不应撤销为由,确认无偿收地决定的行为违法,适用法律正确。
因此,如抵押权人试图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仍需关注政府行为是否影响其陈述、申辩、听证等实质性权利,仅送达不规范可能无法构成撤销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行为的主要理由。
4. 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程序
由于篇幅所限,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具体流程,本文在此不展开详述。
(三)收回闲置土地流程结束后:在政府再次出让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障抵押权人在实现债务上的优先权
如上文论述,即便土地被收回,抵押权并未灭失,但毕竟抵押物已被无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并未因该土地使用权被收回而得到替代利益,那么此时抵押权效力及于的客体又是什么?
部分判例认为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后抵押权人对再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无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180号民事裁定书中观点认为:“涉案土地使用权流转系有政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致,而非本案当事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所致,因此不同于担保法解释第67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所规定的抵押物转让的情形。因中原公司对于案涉土地已不享有使用权,而收回和重新出让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政府行政部门又不是本案当事人,因此本案无法对其行为后果进行审查和处理,故对于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要求对案涉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审理。”该观点否定了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后重新出让情形下,抵押权人仍就该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的观点。但实际上,此案例所造成的结果也可能是由于未考虑合适的起诉对象所导致,并不当然代表法院具有充分的理由认定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后抵押权人便丧失依法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依然可以积极提起上诉或重审。
但也有部分判例认为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后抵押权人仍就相关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03民终6394号案件中认为:“涉案土地使用权因政府、政府相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导致闲置,由政府收回并对土地使用权及抵押权予以注销,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依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政府行为造成闲置而收回土地的,应实行协议有偿或者置换土地。因此,涉案土地使用权及抵押虽因政府收回而注销,但担保物权并不当然消灭,其效力仍及于涉案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后而取得的代位物或权益。一审法院以抵押权已办理注销为由驳回抵押权主张错误,应予纠正。”
综合上述案例可知,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并不意味着抵押权的当然灭失,如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后原土地使用权人获得了补偿或其他收益,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该部分利益。但如果土地被无偿收回,在土地使用权被再次出让且未明示其上负担有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很难主张在重新上市的土地使用权上享有优先权。
05
结论
笔者认为,在政府收回流程的不同阶段,抵押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首先,在收回流程前,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补充担保或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地块。如司法查封在行政流程前,一般政府不会选择强行收地。如司法查封在行政流程后,当事人可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要求政府在收地前结清查封土地上的债务。其次,在收回流程中,抵押权人应及时参与行政程序,利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延缓收地流程,并主张自己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最后,在收回流程结束后,抵押权人应在土地再次出让前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实现债务上的优先权。
文章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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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典》突破我国民事立法长期以来限制抵押物转让的传统,于第四百零六条明确“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从立法层面承认了抵押权追及效力,显示出向传统民法回归的趋向。
[2] 详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八)项、第(十)项。
[3] 参见(2021)最高法民申2946号民事裁定书。
[4]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条。
[5] 祝培甜:《涉及司法查封的闲置土地处置相关问题探讨》,载《中国土地》2019年10期。
[6] 《行政法入门》第130页,余凌云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2年10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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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金诚同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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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势领涨今天 11:49:16
融资买入创新高,说明大资金还在加速进场。中证金融公布最新两融数据显示,2月7日,市场融资买入额为2064.83亿元,这是继2月6日融资买入额1599.11亿元之后,连续两日创年内新高。杠杆资金重新活跃体现了市场做多情绪的高涨。9.24行情以来,融资买入峰值是10月8日的4063.8亿,而上一次融资买入额超过2000亿元还要追溯到去年12月10日,当天融资买入额为2301.28亿元。 -
数字江恩今天 09:44:03
30分钟图来看,3674-3494的关键蓝色轮峰线目前在3340位置,而今天高点已经到了3325,非常接近。明日只要不能加速拉升站上图上蓝色轮峰线,那就不能摆脱5分钟图上的顶背离结构,会有短线回踩。本周最主要就是等待短线回踩所带来的机会。【更多独家重磅股市观点请点击】 -
数字江恩今天 09:43:44
5分钟图来看,今日的新高已经有了5分钟顶背离的雏形。考虑到上周大盘已经向上扩展确立,所以小小的5分钟顶背离只会带来震荡,而非下跌。图上的红色轮谷线有强力支撑,回踩机会远大于风险。【更多独家重磅股市观点请点击】 -
数字江恩今天 09:43:29
板块来看,深度求索概念带动国产算力,云数据,云计算继续强势。此外,今日低位的地产建筑,医药医疗也稍有运作。 -
数字江恩今天 09:43:27
A股两市今日成交6770 + 10538 = 17308 亿人民币,比上周五略低,但依然是3418回踩以来的放量水平。大盘早盘轻微抬起,10点后则在不到20个点的范围内窄幅震荡直至收盘。个股方面,超过3/4的个股收红上涨。 -
数字江恩今天 09:43:14
等待回踩的机会 -
趋势领涨今天 09:13:03
今天午后又有一个新概念爆发,简单定义为豆包视频生成概念股,其中涉及到个股出现异动,其中两只直线涨停,星宸科技(sz301536)20CM涨停,同为股份(sz002835)10CM的涨停。法本信息(sz300925)逼近20CM的涨停。最终大涨17.1%。VideoWorld视频大模型区别于主流生成视频的大模型不同点在于,首次实现了无需依赖语言模型,仅仅通过视觉信息就可以认知世界,即浏览视频数据,就能让机器掌握推理、规划和决策等复杂能力。 -
北京红竹今天 08:49:46
3、有主线也有补涨这几天主线也有,补涨也有,题材也有扩散,该有的都有了。DS为主线,扩散AI应用、服务器、云计算、算力。这两天DS相关品种换手也在逐步放大,我一直也在强调这个方向,但不要有直线型思维,什么线都要调整的。直线型思维在股市中裤衩都穿不上。人形机器人(sz300024)后排品种补涨明显,这两天也要注意下随时要调整洗盘。方向性还是老三样,只是要强调下,不要用直线型思维理解,每天大涨感觉没什么,出现一根阴线就叽叽歪歪的,那肯定是直线型思维,这样的思维不适合炒股。 -
北京红竹今天 08:49:42
2、春季吃肉行情今天的成交额1.7万亿,已经连续三天保持1.5万亿以上了,只要有成交额,活跃度就不会差,差价自然就会有。交易上做个滑头,该干活干活就好。指数注意周三附近就好,目前酝酿突破3330点,也就是60日均线,我主观感受了下。我蒙个第六感,我感觉会假突破一下,然后出现一波回落,也就是日线级别回落一笔。日线一笔回落后,展开春节的吃肉行情。缠论上反弹的防守线3203点有点远,等五分钟级别三买出现后,防守线就会上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