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5年01月23日 01:45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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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1 证券简称:浙江交科(3.910, -0.01, -0.26%) 公告编号:2025-009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2月2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同时,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4年6月21日至2024年12月2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 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 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 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4年12月31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3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核查,有3名核查对象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与前述人员沟通确认,其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有限,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时间、最终激励方案以及核心要素等并不知悉,其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其本人对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作出的独立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获取利益的情形。上述3名核查对象中有2名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决定取消上述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资格。

除上述3名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均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范围,对知悉内幕信息的公司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进行了及时登记;公司在披露本次激励计划前,未发生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3日

证券代码:002061 证券简称:浙江交科 公告编号:2025-010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5年1月22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月22日一一2025年1月22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2日上午9:15-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科技城钱坞路598号6号楼9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申屠德进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43人,共计代表股份1,238,346,7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44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1,194,342,4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515%。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见证。

3.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1人,代表股份44,004,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30%。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42人,代表股份137,637,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93,633,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2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1人,代表股份44,004,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930%。

5.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情况:根据公司2025年1月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徐荣桥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征集时间为2025年1月16日至2025年1月17日(上午9:00一11:30;下午13:30一16:00)。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徐荣桥先生未收到股东的表决权委托。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04,425,2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607%。反对33,611,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42%。弃权30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3,715,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544%;反对33,611,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204%;弃权30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04,433,9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614%。反对33,565,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05%。弃权34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3,724,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607%;反对33,565,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867%;弃权34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04,412,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597%。反对33,586,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22%。弃权34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3,703,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453%;反对33,586,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022%;弃权34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张琦律师、高美娟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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