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草原云
1月10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院推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近日正式印发,旨在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推动执法司法贯通协调,持续提升法律实施效能。
《意见》指出
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事关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事关经济社会秩序维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严格履行各自法定职责,确保对各类犯罪行为依法予以刑事制裁,对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者罚当其过;确保行刑衔接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推进行刑衔接工作健康、依法、有序开展,切实增强法律执行和实施的协同性、系统性、实效性;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聚焦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司法力度,以行刑衔接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意见》明确
要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全部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刑事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一定时期内行刑衔接工作情况进行集中通报,分析查办重点案件,通报案情,梳理和解决案件双向移送中存在的难点和堵点,提出解决措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线索信息、证据材料等,可通过主动转交、及时提供、协助调取等方式实现共享;应共同推进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与政法办案智能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执法司法信息共享互动性、及时性。
《意见》强调
要强化行刑衔接工作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应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发挥,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落实检察意见的动态监控和全过程监督。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检察意见、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行刑衔接工作实施法律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推动完善执法公开、司法公开制度机制,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投诉的快速响应和联合调查机制;重视舆论监督,建立健全对舆论反映涉行刑衔接问题的预警监测、分析研判、核查处理机制。对应移送而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不依法受理、不依法立案或者发现问题不监督的,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意见》要求,要加强行刑衔接工作保障。强化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党组(党委)要加强对本单位行刑衔接工作的领导,压紧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制度机制落到实处。配齐配强行刑衔接工作力量,推进机关互派干部挂职交流;围绕重点领域制定行刑衔接具体工作指引、实施细则,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尺度;建立健全同堂培训、跟班培训、联合调研等制度,共同培养专业队伍人才。建立联合宣传制度,共同宣传执法司法重点领域政策法规、行刑衔接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提升全社会法治意识。
内蒙古日报·草原云记者:郝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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