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运输无证卷烟,勿抱侥幸心理

以案释法 | 运输无证卷烟,勿抱侥幸心理
2025年01月02日 21:54 广东检察

卷烟属于国家专卖品,经营、运输烟叶等需获得相关许可,禁止私人随意经营、运输。近期,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打击一起运输无证卷烟犯罪,警醒广大群众,切勿以身试法。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6日,苏某为获取高额报酬,在明知“陆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情况下,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许可,帮助“陆某”运输其非法经营的卷烟。苏某按照“陆某”一伙人的安排,驾驶小汽车窜至广西钦东高速一指示牌附近装载卷烟,随后按指示驾车驶向广东江门某服务区,最终在途经广东化廉高速安铺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公安机关当场扣押利群(新版)香烟750条、芙蓉王(硬)香烟600条、玉溪(软)香烟100条、黄鹤楼(硬金砂)香烟50条。经检验及核价,上述被扣押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合计价值293500元。

经审查认定,苏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明知他人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而帮助他人非法运输烟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0月11日依法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4年10月24日,廉江市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运输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未取得许可私自经营、或帮助运输非法烟草,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勿为谋取不法利益,铤而走险,将自己“运”进监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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