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申万宏源证券、五矿证券被警示
2024年12月24日,证监会官网显示,新疆证监局对申万宏源证券、五矿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据悉,申万宏源证券、五矿证券分别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3新化01”“23新化K1”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经查,两家券商均存在对发行人情况核查不到位、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不规范等问题。
来看详情——
两家券商被出具警示函
首先来看,此次申万宏源证券、五矿证券被出具警示函的具体情况:
经查,申万宏源证券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3新化01”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贸易业务收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不到位,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不规范。
类似地,五矿证券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3新化K1”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贸易业务收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不到位,个别财务报表科目分析核查不充分,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不规范。
基于以上问题,新疆证监局对申万宏源证券、五矿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新疆证监局要求,两家券商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恪守勤勉尽责义务,提高执业质量,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新疆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发行人已被责令改正
控股股东被罚
Wind数据显示,“23新化01”于2023年3月上市,发行规模为5亿元;申万宏源证券为该债券的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采取余额包销方式。“23新化K1”于2023年8月上市,发行规模为6亿元;五矿证券为该债券的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承销方式同样为余额包销。两只债券的发行人均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今年3月,中泰化学被新疆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中泰化学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等违规行为。同期,因中泰集团涉嫌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对中泰集团立案。
今年5月,中泰化学发布公告称,其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泰集团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多名相关责任人被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经查,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且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
今年8月,联合资信出具《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主体跟踪评级报告》,评级展望由“稳定”调整为“负面”。
债券承销管理持续从严
近年来,监管部门对债券承销管理持续从严。近期,已有多家券商因债券承销、受托管理未履职尽责而遭遇监管罚单。
今年10月,证监会网站通报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部控制及廉洁从业专项检查情况。其中提到,个别证券公司仍存在投行内控把关不严等问题,一些项目尤其是债券承销项目尽调核查工作不到位,没有全面落实勤勉尽责的要求。
基于此,证监会对违规问题多、情节严重的开源证券、中原证券采取暂停公司债券承销业务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全面整改,切实吸取教训。
另外,12月17日,山东证监局对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经查,瑞信证券(中国)作为“16玉皇04”的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期间存在多项问题,包括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未按照规定对部分重大事项出具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等。
02
北京中银、重庆志和智被警示
12月24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何敬上、李放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告显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及2名律师在为思创医惠2020年至2021年期间在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项目从事法律业务过程中存在违规,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他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告详细如下: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何敬上、李放军:
经查,你们在为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2020年至2021年期间在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项目从事法律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思创医惠及其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质、合规情况,思创医惠的关联关系等通过面谈、书面审查、网络查询等进行查验过程中,面谈记录、查询笔录制作不规范,书面审查分析判断留痕缺失,对材料不一致的信息作进一步查证的留痕缺失。违反《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第十三条、十四条、十六条及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是在对思创医惠部分业务合同、借款合同进行查验,对其他中介机构函证底稿进行抽查验证过程中,对材料不一致的信息作进一步查证的留痕缺失。违反《执业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是工作底稿制作不规范,违反《执业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前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九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强化勤勉尽责,不断提高执业质量。你们应切实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2月17日
12月25日,重庆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告显示,重庆志和智在为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合伙人变更未按规定备案、未按规定制作保存工作底稿、法律意见书就个别事项未发表明确意见,重庆证监局决定对重庆志和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详细如下:
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
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在为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23渝高01”)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合伙人变更未按规定备案。2023年5月至2024年7月期间,你所发生多次合伙人变更,但未进行备案,违反《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第十六条第二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3号,2023年12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是未按规定制作保存工作底稿。你所“23渝高01”项目工作底稿未及时归档,未编制目录索引,违反了《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3号)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是法律意见书就个别事项未发表明确意见。“23渝高01”项目募集说明书中提及发行人存在无证土地、未取得权证建筑的情况,但未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无证土地、未取得权证建筑对公司债券发行是否存在影响发表明确意见,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1号,2007年5月1日实施)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3号)第三十三条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1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所应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健全证券法律业务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督促相关律师切实履行法律职责,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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