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虞建明于日前收到证监会下发的两份《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42024005 号、证监立案字 0342024006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虞建明先生立案。经《投资快报》记者梳理,除宁科生物外,最近还有超华科技、九有股份、ST智知的索赔,目前正处线索征集当中,相应投资受损股民朋友可予以关注。
宁科生物子公司重整且复工复产,利好此前踩雷股民索赔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关注到,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7日发布关于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复工复产的公告,公告显示,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于 2024 年 2 月 7 日进入停产状态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 2024 年 4 月 8 日起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中科新材进入重整被管理人接管后,管理人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纾困帮扶和复工复产,产能及质量得到逐步恢复和提升。公司表示,虽然中科新材近期已经实现复工复产,但能否实现可持续的正常生产经营能力,仍有不确定性。中科新材进入重整程序,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最终裁定中科新材重整不成功,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将可能失去对中科新材的控制权,可能对公司资产、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5日发布的重大诉讼公告显示,投资者诉宁科生物证券虚假陈述案已有一审判例,法院判决投资者一审胜诉,受损股民可关注参与索赔。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庞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2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3 年 4 月 5 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 2023 年 4 月 6 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超华科技信披违规被警示,股民可索赔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关注到,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发布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公告称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健锋、梁宏、梁新贤、李敬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98号]。《警示函》显示,经查,超华科技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1、2023年半年报、三季报存在错报。2023年,超华科技与4家客户签署销售合同,向该4家客户销售铜箔、覆铜板。超华科技依据开具的发票时间,于当年6月和8月确认相关销售收入并结转了成本。经核,上述存货所涉四家客户未签收交货单、对账单。超华科技在客户未确认签收相关存货的情况下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导致公司2023年半年报、三季报存在差错。超华科技在披露2023年年报时,已对相关科目进行了调减。
2、未依法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2023年,超华科技及其子公司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合正”)与关联方梅州市富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控股”)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其中,超华科技及惠州合正于2023年8月4日至9日向富华节能支付0.4亿元;富华节能于2023年8月4日至10日将0.4亿元转回至超华科技及惠州合正。公司未依法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张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18年4月26日至2024年2月28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2月2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九有股份被立案,受损股民可咨询索赔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9202407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立案。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邓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4年12月19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4年12月2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ST智知被拟处罚,受损股民可咨询索赔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称,2024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处罚字〔2024〕2 号)。公告显示,经查明,新智认知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新智认知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9 年至 2021 年,新智认知旗下博康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智认知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新智认知数据运营有限公司等 7 家子公司与深圳达闼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浙江金之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依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 19 家公司开展系统集成、产品销售业务时,在部分项目合同未实际执行,产品未真实流转交付的情况下确认收入,相关销售业务回款不真实。上述行为造成新智认知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数据虚假记载。其中,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882,424,780.9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为 27.34%,虚增利润总额 99,716,945.34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为 43.70%;2020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68,140,121.8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为 5.80%,虚增利润总额 17,683,447.07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为 26.34%;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68,825,524.45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为 7.35%,虚增利润总额 14,055,785.84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为 159.81%。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廖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0年4月25日至2024年4月29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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