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一个月!已4家律所收到警示函!3家是头部律所!
2024-12-25关于对重庆XXX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12-24关于对北京XX律师事务所、何敬上、李放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12-17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上海市XXX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12-11上海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年10月28日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律所频收警示函:证券法律服务监管趋严下的行业审视
近期,证券市场监管动态引发广泛关注,不到一个月内已有 4 家律所收到警示函,其中 3 家为头部律所。这一系列事件不仅反映了个别律所存在的问题,更折射出整个证券法律服务行业在当前市场环境下所面临的挑战与变革压力,值得深入剖析。
一、律所违规行为频发的表象与实质
(一)备案与管理流程漏洞
部分律所如重庆 XXX 律师事务所在合伙人变更时未按规定备案,暴露出其内部管理流程的不规范。这看似是一个程序性失误,实则反映出律所对合规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合伙人变更涉及律所组织架构和责任分担的重大调整,未及时备案可能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律所人员动态,影响对其业务能力和风险控制的评估,进而对投资者保护构成潜在威胁。
(二)工作底稿制作与保存缺陷
多家律所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如重庆 XXX 律师事务所未及时归档、未编制目录索引,北京 XX 律师事务所工作底稿制作不规范,宁夏 XX 律师事务所底稿目录索引与文件不对应等。工作底稿是律师执业过程的重要记录,是验证其工作勤勉尽责程度和法律意见准确性的关键依据。这些问题表明律所对工作底稿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无法为法律业务提供坚实的支持和保障,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将难以有效举证和应对监管审查。
(三)法律意见发表不规范
部分律所法律意见书存在瑕疵,如重庆 XXX 律师事务所未对无证土地等事项对债券发行影响发表明确意见,上海 XX 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内容不符合要求、未对个别事项明确表态等。法律意见书是证券发行过程中的核心文件,其权威性和准确性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决策。律所未能清晰、明确地发表意见,反映出专业判断能力和责任心的欠缺,可能误导投资者对发行主体风险的认知,破坏市场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查验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多个项目中,律所对相关事项查验程序存在问题。例如北京 XX 律师事务所面谈记录、书面审查分析判断及查证留痕缺失,江苏 XXX 律师事务所走访程序执行不力、客户访谈结果无法印证函证结果等。查验程序是确保律师获取充分、适当证据的关键环节,执行不到位将导致无法准确判断发行主体的真实状况,增加证券发行的风险,损害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二、头部律所涉案的影响与警示
(一)行业声誉冲击
头部律所凭借其规模、品牌和专业优势,在证券法律服务市场占据重要地位,其行为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此次 3 家头部律所涉案,将对整个行业声誉产生负面影响,降低投资者对律师事务所专业能力和独立性的信任度,引发市场对证券法律服务质量的担忧,进而影响证券市场整体形象和信心。
(二)市场竞争格局变化
警示函事件可能促使市场对律所的选择更加谨慎,部分客户可能重新评估合作律所,导致业务流向受到影响。中小律所若能抓住机遇,加强自身管理和专业建设,提升服务质量,有望在市场竞争中分得一杯羹,推动行业竞争格局发生一定变化。同时,头部律所也将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需努力恢复声誉、重建信任,以维持市场份额。
(三)行业自律与规范发展
头部律所违规受罚为整个行业敲响了警钟,将促使行业协会和律所自身加强自律管理。行业协会可能进一步完善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推动律所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质量管理制度。律所则需深刻反思,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整体执业水平,以适应日益严格的监管要求。
三、监管举措的强化与深远意义
(一)监管趋严态势
短时间内对多家律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表明监管部门对证券法律服务行业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执法更加严格。这有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律所违规行为,防止风险积累和扩散,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同时,也向市场传递了强烈信号,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查处,强化了监管威慑力。
(二)保护投资者利益
律所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中介机构,其提供的法律服务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决策的准确性和投资安全。通过加强对律所的监管,确保其勤勉尽责、规范执业,能够提高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的质量,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三)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监管措施有助于淘汰行业内不规范、不专业的律所,引导资源向优质律所聚集,推动证券法律服务行业优胜劣汰和结构优化。同时,促使律所不断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加强专业团队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行业向规范化、专业化、高质量方向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需求。
四、行业应对策略与未来展望
(一)律所内部整改与提升
涉案律所应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全面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各项业务流程合规运行;加强对律师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建立健全工作底稿管理制度,保证工作底稿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强化法律意见审核机制,确保法律意见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可靠性。
(二)行业协同与自律建设
证券法律服务行业应加强协同合作,共同应对监管挑战。行业协会应发挥积极作用,组织开展业务交流、培训研讨等活动,促进律所之间经验分享和相互学习。同时,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规则,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通报和处理,形成良好的行业风气和竞争环境。
(三)适应监管与市场变化
律所需密切关注监管政策动态,及时调整业务策略和执业方式,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互动,积极参与行业规则制定和政策研讨,为行业发展建言献策。同时,深入研究市场需求变化,拓展业务领域,创新服务模式,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在服务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中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近期律所警示函事件是证券法律服务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节点,既暴露出行业存在的问题,也为行业规范发展提供了契机。在监管部门、律所和行业协会共同努力下,证券法律服务行业有望实现自我净化和提升,为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律支持。
关于对重庆XXX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重庆XXX律师事务所:
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在为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23渝高01”)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合伙人变更未按规定备案。2023年5月至2024年7月期间,你所发生多次合伙人变更,但未进行备案,违反《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第十六条第二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3号,2023年12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是未按规定制作保存工作底稿。你所“23渝高01”项目工作底稿未及时归档,未编制目录索引,违反了《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3号)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是法律意见书就个别事项未发表明确意见。“23渝高01”项目募集说明书中提及发行人存在无证土地、未取得权证建筑的情况,但未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无证土地、未取得权证建筑对公司债券发行是否存在影响发表明确意见,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1号,2007年5月1日实施)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3号)第三十三条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1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所应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健全证券法律业务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督促相关律师切实履行法律职责,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12月17日
关于对北京XX律师事务所、何敬上、李放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XX律师事务所、何敬上、李放军:
经查,你们在为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2020年至2021年期间在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项目从事法律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思创医惠及其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质、合规情况,思创医惠的关联关系等通过面谈、书面审查、网络查询等进行查验过程中,面谈记录、查询笔录制作不规范,书面审查分析判断留痕缺失,对材料不一致的信息作进一步查证的留痕缺失。违反《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第十三条、十四条、十六条及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是在对思创医惠部分业务合同、借款合同进行查验,对其他中介机构函证底稿进行抽查验证过程中,对材料不一致的信息作进一步查证的留痕缺失。违反《执业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是工作底稿制作不规范,违反《执业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前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九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强化勤勉尽责,不断提高执业质量。你们应切实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2月17日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上海市XXX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上海市XXX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你所执业的赛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特斯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所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工作底稿保存不完善
在查验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情况时,你所通过函证的方式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合同履行情况。根据你所提供的说明,针对部分客户未回函的情况,你所向审计机构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了解了未回函样本检查确认情况,征询会计师对未回函执行的替代测试方法等,但是相关的替代程序在工作底稿中并无记载。
二、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所存在部分客户访谈结果无法印证函证结果的情况。如在对相关客户访谈了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采购金额时,该客户表示以询证函为准,但在2018年至2021年9月期间你所发给该客户的询证函均未收到回函。
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所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履行法律职责,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法律职业质量和业务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江苏证监局
2024年12月6日
关于对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经查,我局发现你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E000169525)在为某公司2023年发行公司债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对发行前提交备案的《期后事项说明》履行内核程序,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是法律意见书内容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的编制要求,未对个别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是对发行人的受限资产等进行的核查验证不够充分,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是工作底稿制作不规范,未标明页码,未由律所指派的律师签名,未加盖律所公章,不符合《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所应按照本决定书要求切实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12月11日
关于对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
经查,你所在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风控制度执行不到位、查验计划编制落实不到位、查验义务履行不充分、法律意见缺乏适当和充分证据、执业工作底稿制作不完整、法律意见书内容不规范和存在遗漏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第五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所应充分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证券法律业务管理,督促执业律师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提高执业质量,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4年12月6日
关于对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经查,你所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提供法律服务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评估总结不规范
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未按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评估总结,以查验结论代替。
二、查验程序不规范
调取的有关资料复印件,未按照《执业规则》第四十条的要求注明来源且经办律师未签字;关于发行人诉讼处罚等网上查询事项,未按照《执业规则》第十六条的要求制作查询笔录。
三、查验内容不完整
针对发行人个别银行账户及客户应收账款《询证函》函证回函不符事项,未按照《执业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要求,追加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四、工作底稿不规范
部分底稿目录索引为类别事项,未按照《执业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要求标明索引,且与底稿文件不对应。
上述问题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九)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所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整改工作,并自收到本决定书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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