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我公司”)作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科力”)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于2024年12月16日至20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于2024年12月16日至20日对阿科力进行了现场检查。参加人员为王怡人、陈天硕。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阿科力的实际情况,查阅、收集了阿科力自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上市之日起至现场检查日的有关文件、资料,与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了访谈,实施了包括审核、查证、询问等必要程序,检查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情况,并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阿科力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查看了持续督导期间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相关资料;与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进行了沟通。
核查意见: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现场检查之日,阿科力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上市公司组织结构健全、清晰,并能实现有效运作,部门设置能够体现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各机构间管理分工明确,信息沟通有效合理;上市公司内控环境良好,风险控制有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阿科力自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上市之日以来的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支持性文件。
核查意见: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阿科力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与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及时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等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上市公司相关制度、核查了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进行了沟通。
核查意见: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现场检查之日,阿科力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查看了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明细账和会计凭证等资料。
核查意见: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现场检查之日,阿科力募集资金除进行现金管理外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得到严格执行,监管协议有效执行。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上市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相关规章制度,获取了银行日记账、销售订单、采购订单等支持性文件,并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等进行沟通。
核查意见: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阿科力已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和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作出相关规定,并对相关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阿科力自向特定对象发行上市至现场检查日不存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上市公司最新一期已披露的财务数据,并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访谈沟通。
核查意见:
根据阿科力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2024年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678.50万元,由盈转亏,主要受整体经济环境、市场竞争、折旧费用增加等综合因素的影响。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阿科力经营模式、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提示投资者持续关注公司经营业绩及信息披露。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上市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示阿科力及相关人员持续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按照最新监管要求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管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等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与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提示阿科力持续、合理地安排募集资金使用,审慎签订募投项目相关合同,完善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流程,持续跟踪合同履约情况,保障募集资金安全和合规使用;准确披露募投项目的预期进度,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
四、向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实施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中,上市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运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自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上市之日至本次现场检查之日,阿科力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信息披露、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不存在重大违规情况,保荐机构提示上市公司持续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要求提高公司质量。
保荐代表人签字:邹万海 王怡人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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