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王敬博)近期,在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联合举办的“实践中的新公司法”学术研讨会上,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钱玉林就“董事个人责任的法理”进行了深入探讨。
钱玉林指出,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在新公司法中得到了强化,具体体现在维护资本充实的责任、违法关联交易、篡夺公司机会、竞业禁止的责任、对第三人的责任、违法决议的责任以及公司清算的责任等五个方面。他强调,董事与公司的关系通常被理解为信托关系或委托关系,这种理论在中国法律下也有所体现,尤其是在关联交易、篡夺公司机会和竞业禁止等方面。
钱玉林分析了董事责任的法理基础,他提到,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董事对外代表公司行使权利,对内则是代理权的构造。而在中国,董事并非通过个人执行公司业务,而是通过董事会做决策和业务的相关执行。
钱玉林进一步阐述了董事责任的三种类型:集体责任、集体责任中的个人责任以及个人责任。他解释说,集体责任主要体现在清算责任上,而集体责任中的个人责任涉及违法董事会决议和负责任的董事等方面。个人责任则包括抽逃出资、违法关联交易、篡夺公司机会和竞业禁止的责任。
最后,钱玉林强调,董事责任的法理分析对于理解和适用新公司法至关重要,尤其是在董事责任的界定和追究上。他呼吁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界共同努力,深入研究董事责任的法理,以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和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VIP课程推荐
加载中...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