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73 证券简称:信宇人 公告编号:2024-079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3,491,228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3,491,228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2月30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6月2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08号)同意注册,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信宇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438,597股,并于2023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总股本为73,315,791股,首次公开发行A股后总股本为97,754,388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78,232,067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80.03%,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9,522,321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9.97%。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4名,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自深圳同创锦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同创同运同享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同创”)、深圳同创锦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同创财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郑州同创”)、宁波同创伟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同普远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同普远景”)、深圳市时代伯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冠达伯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冠达伯乐”)取得公司的股份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2021年12月28日)起36个月(以孰晚为准),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合计对应的股份数量为3,491,228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5714%。
目前,上述限售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4年12月30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本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如下:
(一)限售股股东郑州同创、苏州同创、同普远景的承诺:
(1)自本企业取得公司的股份完成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和/或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孰晚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在2022年12月28日后提交上市申请材料的,则本企业无需遵守本企业取得公司的股份完成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的承诺。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3)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信宇人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限售股股东冠达伯乐的承诺:
(1)自本企业取得公司的股份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和/或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孰晚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3)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信宇人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或安排;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或安排;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宇人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信宇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3,491,228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5714%;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自郑州同创、苏州同创、同普远景、冠达伯乐取得公司的股份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2021年12月28日)起36个月(以孰晚为准)。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2月30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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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四位小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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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网公告附件
1、《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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