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2024年12月19日 09:15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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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4-104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召开了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2名离职,有2名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根据《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其持有的74,000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注销股份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028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5)。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由260,961,350股减至260,887,350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260,961,350元变更为260,887,350元。本次回购注销事宜需由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办理后最终完成,最终股本结构变动以实际情况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进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即2024年12月19日至2025年2月2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1)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2)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北苏镇无极经济开发区尚太科技证券部

联系人:李龙侠、GUO XIAOYU

联系电话:0311-86509019

邮政编码:052461

联系邮箱:shangtaitech@shangtaitech.com

4、其他

以邮寄方式申报债权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在申报文件上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19日

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4-103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刊登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9日(星期四)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石家庄市无极县北苏镇无极经济开发区尚太科技办公楼会议室

(五)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3人,代表股份144,879,5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1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95,32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2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2人,代表股份49,552,5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88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9人,代表股份23,140,0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9人,代表股份23,140,0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73%。

公司董事长欧阳永跃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通讯或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863,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8%;反对16,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23,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0%;反对16,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与会股东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相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864,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3%;反对14,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24,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0%;反对14,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297,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125%;反对4,254,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65%;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84,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105%;反对4,254,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87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与会股东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相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214,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03%;反对3,662,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79%;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75,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619%;反对3,662,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273%;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张莹律师、陈睿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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