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南住建专决〔2024〕1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深圳乡镇企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号码:914403001924111536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深圳市中洲置地有限公司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号码:914403002793084154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深圳市东方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号码:914403002793993539
经查,你单位开发建设的东方美地苑项目,宗地号:T202-0159,竣工验收时间为2001年12月18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1999年6月30日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你单位应按规定缴交该项目公用设施专用基金。根据有关档案资料,该项目建安工程造价为人民币:31037043.11元,应缴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人民币:620740.86元,现已缴金额:100000元,至今未缴金额:520740.86元(大写:伍拾贰万零柒佰肆拾元捌角陆分)。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东方美地苑项目剩余应缴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缴至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促进中心专户,金额为人民币520740.86元(大写:伍拾贰万零柒佰肆拾元捌角陆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促进中心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振华支行
账 号:44201560200059999999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11月11日
(联系人:刘永涛,联系电话:86952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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