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8日讯 明冠新材(688560.SH)昨晚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闫洪嘉、赖锡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3号。
经查,明冠新材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况,具体为:
2023年5月2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但公司未在2023年5月对股权激励的终止费用616.84万元进行测算并入账,而是在2023年12月底才将其入账。该行为不符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问答五第三款的相关要求,并导致公司2023年半年报和三季报利润虚增616.84万元,资本公积金虚减616.84万元。同时,该行为也导致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公告的业绩预告和2024年2月24日公告的2023年度业绩快报不准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闫洪嘉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赖锡安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五十二条第三款,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决定对明冠新材及闫洪嘉、赖锡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明冠新材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深刻反省。公司将严格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明冠新材于2020年12月24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发行价格15.87元/股,发行数量4,102.20万股,无老股转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贺骞、王琨。
明冠新材此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651,019,140.00元,募集资金净额573,235,566.66元。
公司最终募集资金净额较原计划多1.6亿元。明冠新材2020年12月18日发布的招股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41,000.00万元,分别用于年产3,000万平方米太阳能电池背板扩建项目、年产1,000万平方米锂电池铝塑膜扩建项目、江西省光电复合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扩建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2022年12月8日,明冠新材发布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11月23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108号),截至2022年11月22日,明冠新材已向16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214,182股,发行价格45.0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75,382,473.6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9,501,016.0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55,881,457.62元。其中计入股本为人民币37,214,182.00元,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为人民币1,618,667,275.62元。目前该股股价低于定增发行价。
经计算,明冠新材上述两次募集资金合计为23.2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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