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经过登记才可产生效力“居住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的具体程序和标准在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尽管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应当登记生效,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部分居住权未能及时登记,居住权就会产生争议。”
自民法典新增居住权相关规定以来,这一制度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近期,《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居住权制度再次引发热议。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如何登记、如何变更、如何撤销、跟房屋相关其他权利出现冲突时如何处理,都成为随之而来的问题。
《办法》共26条,包括总则、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规定及附则六方面内容,明确了办理居住权登记的具体流程,强调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用途必须为“住宅”,且居住权不得继承和转让;增加了以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情形;规定已办理居住权登记不影响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买了房,你可能住不进去——居住权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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