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财联社
【证监会明确市值管理相关主体的责任义务 董事会应当重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财联社9月24日电,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指引》第四条至第七条分别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责任义务进行了明确。一是董事会应当重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在各项重大决策和具体工作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二是董事长应当做好相关工作的督促、推动和协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三是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四是控股股东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股份增持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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