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等相关费用,但离婚后男方却未如约履行。近期,勉县法院阜川人民法庭通过司法确认解决了一起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件。
小美(化名)与小帅(化名)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2年3月协议离婚。根据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儿子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小帅需每月支付500元作为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但遗憾的是,自2015年起小帅就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经小美多次催要,小帅分两次共支付抚养费6000元,后续抚养费一直未支付。为此,孩子将父亲小帅诉至阜川法庭,要求其按照协议支付拖欠的抚养费,此外由于学习开支增加,还要求在2024年6月之后增加抚养费为每月1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
本着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阜川法庭将本案委派至元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
小帅在沟通中表示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孩子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认可自己拖欠抚养费的事实,但因房贷压力致使自己无力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因此拖欠至今。
经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就孩子抚养费的履行达成调解协议:自2024年6月起,小帅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至孩子成年,另外小帅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0500元,余下抚养费在2026年9月前一次性付清。
为确保协议的效力,保障协议后续顺利履行。9月中旬,各方当事人共同来到阜川法庭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审判团队对协议内容进行了细致审查,并询问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最终裁定调解协议有效,这一起长达近10年的抚养费纠纷得以化解。
法官提醒:
父母与孩子的牵绊是一生的,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离婚后,双方应严格按照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履行抚养义务。即使对履行抚养费的义务存在特殊困难情况,也应与对方协商或双方在法院调解的情况下,在给付金额、期限上作出调整,尽可能地履行抚养义务,而不是一味地逃避责任。本案中,被告小帅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了不良影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供稿:勉县法院
作者:汤飞、陈昭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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