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2024年08月01日 02:17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66 证券简称:宁波韵升 编号:2024一042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理由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2024年8月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回购议案,公司以6.80元/股的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1,874,000股。回购完毕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该部分股票的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从1,111,758,051股减至1,099,884,051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111,758,051元减少至人民币1,099,884,051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凡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通知公告之日(2024年8月1日)起45天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根据合法债权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履行偿还债务之义务或者要求本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有效担保。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中心(宁波市鄞州区扬帆路1号)

2、申报时间: 2024年8月1日起45天内

每日8: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赵佳凯

4、联系电话:0574-87776939

5、传真号码:0574-87776466

特此公告。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8月1日

证券代码:600366 证券简称:宁波韵升 公告编号:2024-041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07月3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扬帆路1号公司展示中心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为1,111,758,051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9,843,000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1,101,915,051股)。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竺晓东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

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会议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其中张迎春女士、独立董事叶元华先生采用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朱世东先生因工作原因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林森优女士、沈成光先生因工作原因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吉理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科豪律师、叶郑庆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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