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储小晗、王坚、闫清江、吴刚:
经查明,储小晗作为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西发)原实际控制人,涉嫌存在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第4.2.11条第三项、第4.2.12条规定的情形。
王坚涉嫌存在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的情形。
闫清江作为ST西发时任董事、董事长,涉嫌存在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规定的情形。
吴刚作为ST西发时任董事,涉嫌存在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以及《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所拟对储小晗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开谴责的处分,对王坚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开谴责的处分,对闫清江、吴刚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们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们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们还可以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7月31日
(联系人:刘女士;联系电话:0755-88668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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