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创业板IPO终止!

又一创业板IPO终止!
2024年07月08日 12:01 市场资讯

7月4日晚间,深交所公告,因东莞汇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乐技术”)及其保荐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第六十二条,深交所决定终止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

2023年6月,汇乐技术的申报稿被深交所受理,欲创业板IPO上市,并于7月20日更新为“已问询”。

而在申报时的前一年,公司已进行了多次增资。IPO前,15家外部股东入股,其中11家机构通过增资方式入股,根据最后一轮增资金额,公司估值约23.58亿元。而根据本次募资情况计算,公司估值约30.04亿元。

本次IPO,汇乐技术原拟募资7.51亿元,用于工业除尘设备生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汇乐技术是一家专业从事工业除尘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生产的产品广泛应用于锂电池、光伏、金属3D打印等新兴制造领域。

招股书显示,在锂电池行业,汇乐技术主要客户有宁德时代比亚迪亿纬锂能、蜂巢能源、欣旺达长远锂科先导智能赢合科技海目星联赢激光利元亨大族激光等;在光伏行业,主要客户包括晶盛机电帝尔激光奥特维迈为股份德龙激光、环晟新能源等。

汇乐技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林卫波、叶倩冰夫妇。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林卫波直接持股38.81%,通过常州俊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3.86%,叶倩冰直接持股5.28%,两人合计控制公司47.95%的股份,林卫波担任汇乐技术董事长、总经理,叶倩冰担任董事,为汇乐技术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020年-2022年和2023年1-6月,汇乐技术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4351.16万元、28378.22万元、62815.66万元、34431.89万元,净利润分别为509.09万元、2394.81万元、6397.82万元、3289.53万元,业绩持续增长,特别是2022年,营收和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了121.35%、167.15%。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整体经营业绩较好,但是该公司经营现金流在2022年后,却出现大额转负的情况,截至2023年上半年仍未改变。数据显示,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52.61万元、273.43万元、-9177.04万元和-7218.88万元,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

2022年,汇乐技术对股东分红2000万元,且用4469.68万元去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对此,深交所要求汇乐技术说明2022年分红的必要性,分红后募集1.9亿元用于补流的原因及合理性。

但值得注意的是,报告期内,汇乐技术的毛利率出现下滑,其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7.10%、36.88%和30.57%,其中2022年降幅超6个百分点,主要与防爆集尘器销售占比提高有关,同期防爆集尘器各期毛利率为36.74%、34.91%和28.81%。

问题1、关于业绩成长性与研发投入

申报材料及前次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锂电池行业,其中2022年来源于锂电池行业的营业收入占比接近80%。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14,351.16万元、28,378.22万元、62,815.66万元,增长较快,发行人业绩表现依赖于下游锂电池厂商的资本开支。

(2)2020年至2022年,发行人研发人员平均数量分别为45人、67人、105人,研发投入分别为862.20万元、1,766.40万元、2,795.05万元,2020年至2022年累计研发投入为5,423.66万元。

(3)发行人核心产品是防爆除尘设备,并称形成了行业领先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微量连续喷粉技术”“金属粉尘无火焰爆炸泄压技术”等核心技术。但与之相关的发明专利“一种智能自清理单向翻板隔爆阀”、“无火焰泄压装置”受让自东北大学,实用新型专利“一种用于无火焰爆炸泄压装置的灭火元件”系与东北大学共同申请。发行人称其主要核心技术作为一个整体,不存在对单个专利“无火焰泄压装置”的依赖。

(4)发行人共有发明专利11项,其中5项是受让取得,剩余6项发明专利与核心产品防爆除尘设备的相关度较小。

(5)报告期内,钟圣俊作为专利主要发明人,将7项实用新型专利以其创立的沈阳因斯福名义申请并获得授权。该等专利主要发明人钟圣俊、苗楠、刘洪洋等人在专利申请时系发行人子公司苏州研究院员工,且相关发明创造主要利用苏州研究院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沈阳因斯福已将上述7项专利以0元的价格转让予苏州研究院。

请发行人:

(1)结合下游锂电池行业的周期性特征说明其未来业绩是否存在增速放缓或者大幅下滑的风险,如是,请进一步说明其业绩成长性。

(2)结合新增研发人员参与的研发项目内容、相关项目与主营产品的相关性、立项与结项时间、研发成果等进一步说明2022年研发人员增长的原因及必要性、工时核算的准确性。

(3)结合防爆除尘设备生产制造的核心技术环节及专利布局、相关专利受让自东北大学或与东北大学共同申请的情形进一步说明发行人自身的技术创新性与研发能力,防爆除尘设备相关技术的来源,与防爆除尘设备相关的发明专利(原始取得)较少的原因及合理性。

(4)说明归属于发行人的相关专利由外部第三方沈阳因斯福去申请的原因及背景,发行人的研发人员、知识产权与沈阳因斯福是否存在混同。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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