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3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3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2024年04月18日 10:28 陕西法制网

典型案例一

原告薛某与被告某阳公司、第三人某彩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

【案情简介】

某彩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24日,为有限责任公司。后股东多次变更,2019年11月27日,股东变更为原告薛某一人,后又于2021年5月14日变更为和某、原告薛某。某阳公司与某彩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某彩公司向某阳公司支付租赁费等。后某阳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某彩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终本。某阳公司遂申请追加薛某为被执行人,本院作出(2021)陕0111执异2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薛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就前述判决确认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薛某遂向本院起诉,请求撤销前述执行裁定,不得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薛某提交了会计师事务所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的审计报告,某彩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有部分固定资产照片、和某出具的情况说明,拟证明2019年11月27日至2021年5月13日间,其系代和某持股,某彩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某彩公司有固定资产可供执行。

【法院裁判】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使原告薛某系代和某持股,但股权代持协议仅具有内部效力,对于外部第三人而言,股权登记具有公信力,薛某不得以内部股权代持协议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的正当权利。某彩公司在2019年11月27日至2021年5月13日期间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而是在某阳公司申请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后,就2019年至2021年6月一并进行审计,公司财务管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原告薛某提交的审计报告所依据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系公司单方制作,无法核实真实性,且审计报告系股东单方委托作出,不能客观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故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因某彩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作出终本裁定,可以证明某彩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原告要求不得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撤销本院(2021)陕0111执异256号执行裁定书,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不予涉及。遂判决驳回薛某要求不得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薛某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本案系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原告以其系股权代持为由,主张不应由承担公司之债的债务清偿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容易出现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

本案的审理,明确了公司股权工商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内部股权代持协议不具备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的正当权利,并依据一人公司股东的举证责任,依法确定在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情况下, 一人公司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降低了交易风险,有力维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典型案例二

某某动漫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陵区某某购物广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动漫有限公司系《熊出没》系列动画片作品的出品方。同时,原告已取得《熊出没》影视作品中“光头强”“熊大”“熊二”“蹦蹦”等动漫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被告西安市高陵区某某购物广场在其店内销售的面具、书套及口琴等产品上印有“光头强”、“熊大”、“熊二”等相关卡通形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裁判】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美术作品是以自然界中的人物及动物为基础,为动画片创作的具有一定相貌、身材、服饰等特征相对固定的动画角色形象,以线条、造型、色彩等形式固定了卡通形象独特的个性化特征,区别于自然界中的人物及动物形象。原告为动画片完成的“熊大”、“熊二”、“光头强”卡通形象属于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涉案作品由原告创作完成并制作成动画片,其也对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系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经过比对,“面具”、“吉祥鸟精品书套”及“口琴”上印有的人物形象与原告取得著作权的“熊大”、“熊二”及“光头强”在五官、神态、配色、动作等方面高度近似,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商店中销售上述商品,且其未能证实销售产品上的美术作品具有合法授权,其行为已构成对著作权人作品复制权及发行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案例点评】

“熊大”、“熊二”、“光头强”等卡通动漫形象深受观众喜爱,成为了自带流量的热度IP,蕴含着无限的商机。上述影视卡通动漫形象是否能够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如何进行保护成了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

经审理,本案认定上述动漫角色形象属于具有审美意义、并且可以复制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被告以牟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将卡通形象印制在“口琴”等商品上进行销售,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及发行权。本案判决惩处了侵犯上述卡通动漫形象的行为,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繁荣动漫形象创作具有积极意义。

典型案例三

郭某职务侵占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至6月,郭某在担任西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顾问期间,利用其销售顾问身份,收取高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四人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车辆装潢费、车辆定金等费用共计180588元。后郭某将上述款项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法院裁判】

郭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郭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且其已向被害单位退赔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为深入落实全市政法机关服务高质量发展“两行动、两措施”工作要求,灞桥法院积极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持续依法打击侵犯企业的各类刑事犯罪。审理涉企刑事案件,不仅查清犯罪事实,还尽力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本案审理过程中,为帮助企业挽损,承办法官深度剖析案情,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动员被告人及其家属主动退赃或代为退赃,告知其退赃行为会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终郭某在家属协助下向被害单位退赔全部经济损失,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四

牛某、罗某伪造公司印章一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牛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唐某介绍,在马某名下两辆汽车贷款仍未结清情况下,联系被告人罗某,先后让被告人罗某伪造了陕西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两枚印章,用该印章在其准备的虚假贷款结清证明等材料上按印,前后共为马某办理了两套虚假车辆解押材料,后通过唐某将伪造的手续交给马某,共获利2000元。

马某利用被告人牛某提供的虚假车辆解押材料,在西安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某分所,为其名下车牌号为陕UXXXXX梅赛德斯奔驰汽车成功办理解押手续,次日该所发现解押有误及时冻结该车辆交易。同年马某再次利用被告人牛某提供的另一套虚假车辆解押材料,前往车辆管理所,为其名下车牌号为陕UXXXXX梅赛德斯奔驰汽车,办理车辆解押手续时,被当场查获。

案发后,公安人员在某快印店内扣押了被告人罗某伪造的另外3枚公章,数显光敏印章机、台式电脑主机三台。

【法院裁判】

被告人牛某、罗某伪造公司印章,侵犯公司正常管理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灞桥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罗某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牛某、罗某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协助抓获被告人罗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对牛某、罗某均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依法打击涉企刑事案件,支持和保护民营企业发展是刑事审判工作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的应有之义。公章是国家、企业、团体等单位的专属印章,本案中,被告人伪造公司印章,造成查封车辆解押,侵犯被害单位经济利益,影响商业信誉,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依法打击该类犯罪,对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建立诚信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典型案例五

西安某某仓储公司诉被告贾某等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

【案情简介】

贾某等16人为西安某某仓储公司员工,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西安某某仓储公司受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周转极为困难,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不得已与部分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但因资金周转困难,后未能按期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双方发生纠纷。贾某等16人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支持了贾某等16人要求西安某某仓储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后西安某迅仓储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灞桥法院

【法院裁判】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及时安排该16起系列案件开庭,并主持多次线上、线下调解,对双方释法明理。该批案件分别于2023年12月18日、12月21日达成分期履行的调解协议,现案款按期足额给付。

【案例点评】

本案系批量劳动争议纠纷。灞桥法院通过云视庭平台远程音视频在线调解,“零接触”方式在50余日内成功调结,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分期履行协议的达成,减轻了企业一次性履行的经济压力,维护了用人单位的稳定和持续性发展,对促进辖区企业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典型案例六

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西安市灞桥区某某茶店

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成立于1997年,系由景德镇市民政局审批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同时系第1299950号“

”商标的注册人,2002年,“景德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将“景德镇”认定为中国原产地域保护产品。被告某某茶店主营业务为茶叶销售,其附带销售的茶具上印有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景德镇制”标识。原告以此为由,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第1299950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停止非法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宣传侵权商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裁判】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景德镇陶瓷协会系涉案第1299950号“

”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现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涉案“景德镇”组合商标是地理标志,属证明商标,用以证明使用该商标的陶瓷产品的主要原料来源于景德镇及周边地域并在景德镇地区制造等特定品质。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为瓷制茶杯,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商品使用类别相同。而瓷制茶杯在商品底部标注品牌、产地等信息系为通用做法,被控侵权产品在商品底部突出使用“景德镇制”字样,是商标性使用,起到了标识商品原产地的作用。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景德镇制”字样与涉案注册商标中的“景德镇制”读音、含义均相同,与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构成近似,使用在陶瓷产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及特定品质产生混淆误认。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销售带有与原告第1299950号“

”商标近似的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例点评】

近年来,由于地理标志本身的品质保障功能相较于一般商标较强,容易受到消费者的青睐,随之而来的商誉“攀附”“搭便车”现象日益突出。“景德镇”组合商标获批地理标志保护,是保护“景德镇”产品的特有品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与“景德镇”相同或者近似的产品名称。

本案判决对维护“景德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典型案例七

原告某某电子商贸经营部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案外人某某电子产品经营部于2013年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开始合作,为被告提供办公用品,2022年双方签订了采购框架合同及补充协议,后原告承继案外人上述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因被告仅向原告给付部分货款。原告以被告尚欠其134余万元货款未付为由提起诉讼。因原被告间未对货款进行结算,涉及多家公司,且供货数目及种类庞大,原被告间对货款数额争议极大。审理过程中被告另抗辩原告主张的货款包含被告数十家关联公司的货款,其无权主张。故为确认货款数额,原告另向本院提交了鉴定申请。后历经数次调解,双方最终通过对账分别确认了原告向被告及其关联公司的供货数额,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另陈述被告关联公司已分别确定结算金额并签订结算协议,原告现已向各关联公司开具相应发票。因本案的调解只涉及原被告之间的欠款纠纷,故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原被告在承办人的主持下形成调解方案。

【法院裁判】

针对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经承办人主持调解,确认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581079.88元并由原告向被告开具相应的足额增值税发票。承办人另当庭告知原告,本案的本次调解只涉及原被告之间的欠款纠纷,就原告与被告关联公司之间的争议,双方已经签订协议,如被告的关联公司未如期付款引起的纠纷原告可另案主张权利。原被告均无异议。现该调解书已经生效。

案例点评

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需要立足公正,提升效率。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及其多个关联公司供货,且涉及的货物种类及数目庞大,证据繁多,原被告间对于具体的供货数额存在较大争议,原告举证困难,法官也面临着审查大批证据、核对账单数目的压力,如若宣判,必然会引发后续原告对被告各关联公司的一系列诉讼。

结合本案情况,承办人在了解纠纷经过后,梳理案件争议点,多次联系原被告代理人来到法院当面沟通协商,促成原告与被告及其关联公司间对货款数额及时对账结算,并签订了相应的结算协议,并主持原被告就本案签订调解协议。本案促成调解,不仅最大程度保障了原告作为民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后续诉讼的产生,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最大程度化解了矛盾纠纷。

典型案例八

西安某某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日,申请人西安某某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某某公司就西安某项目1#楼西单元31层每层四户共124户公共标准层共30层和公共区域墙地砖及内墙乳胶漆、吊顶等装修部分进行施工,合同对综合单价、付款及结算方式等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于2021年10月30日完成上述工程通过验收,按照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在上述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至97%即4850000元,截止起诉之日,被申请人仅支付2110064.15元,尚余2739935.85元未支付。且申请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对合同外部分进行施工并交付,合同外部分施工计价为145879.20元。2023年3月3日申请人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141814.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法院裁判】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6日作出(2023)陕0111财保26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141814.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院执行局随后对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依法进行了冻结,2023年3月17日,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人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室房屋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并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供现金950000元作为担保,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2023年3月30日,本院组织听证, 2023年4月13日作出(2023)陕0111财保340号民事裁定:

一、查封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陕(XX)西安市不动产权第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141814.9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裁定作出后,灞桥法院立即执行,查封担保人提供的房屋,解除了对某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案例点评】

灞桥法院保全窗口集约全院保全案件,针对当事人的纠纷和保全申请,努力寻求案件化解的最优方案,最大限度维护企业的生存发展,保证各方利益,主动担当作为,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局,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本案申请人某某公司起诉后,申请对某某公司财产保全,经审查,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比较明确,符合保全的法律规定,本院作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在被保全后,公司流动资金受到影响,招投标亦受到限制,故主动请求进行担保物置换,向本院提交担保金额30%左右的的现金,即950000元,同时提供担保人某某公司名下的房产作为担保物,考虑到被申请人是中小微企业,为防止因财产保全导致被申请人资金链暂时断裂,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招投标造成影响,本院在收到上述申请后立即组织双方听证,作出变更保全裁定,移送执行,最终解除了对某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解决了被申请人某某公司资金周转的燃眉之急,案件结果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案例九

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灞桥法院依法判决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2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各项财产进行查控,但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作为公司,其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要求追加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一并执行。

经执行异议程序审查,裁定追加四川某某公司的股东贺某某、周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二人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追加贺某某、周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查询,贺、周二人的银行账户虽没有财产,但贺某某在保险公司购有多份商业保险,法院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贺某某作为投保人、且非人寿险的商业保险的现金价值,将本案的执行标的106325.3元全部执行到位,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案例点评】

买卖合同也是公司、企业能够正常经营的基石,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公司、企业运营的商事活动引起的中最常见的纠纷类型。确保买卖合同纠纷生效裁判文书的实现,是对企业营商环境的最好保障,是助力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重要推手。

本案中,法院多渠道、多方式查找可供执行财产,依法追加被执行人,且不局限于银行账户、不动产等传统的财产,将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保险一并查控,最终将案款顺利执行到位,为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实现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典型案例十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陕西某某广告有限公司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情简介】

被告陕西某某广告公司的章程载明:公司注册资金1200万元,股东包括张某某(认缴240万元、占股20%)、吕某某1(认缴720万元、占股60%)、郭某某(认缴60万元、占股5%)、吕某(认缴120万元、占股10%)、吕某某2(认缴60万元、占股5%),各股东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出资时间均为2039年3月1日之前。2022年4月10日,被告召开2022年第一次股东会议,吕某某2未到会,其余四名股东均到会,会议就“公司发展进行税务信用贷款及按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补齐各自投资款的事宜”进行审议及表决,张某某表示不同意,吕某(唐某代)、郭某某、吕某某2(郭某某代)表示弃权,吕某某1表示同意,会议形成以下决议:“一、参加本次会议股东超过半数有表决权的股东统一办理税务信用贷款及按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补齐各自投资款的事宜。二、全体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三、全体股东保证所做陈述及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一切责任。”,股东签字处有吕某某1签字,吕某(唐某代)、郭某某、吕某某2(郭某某代)均签字并注明不同意会议内容,张某某未签字。原告认为该股东会决议损害其利益,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陕西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0日作出的2022年第一次股东会议决议中的第一项无效。

【法院裁判】

对于公司决议效力的审核,除有悖法律强制性规定外,应以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作为主要依据。根据被告公司章程,各股东出资期限应于2039年3月1日届满。出资期限是公司设立或股东加入公司时各股东之间形成的合意,本质上属于各股东之间的一致约定,如需修改出资期限应经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而被告形成的2022年第一次股东会议决议事项,实质上是以资本多数决方式修改了股东出资期限,损害了原告的出资期限利益。本院对原告要求确认该决议中第一项决议无效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判决:确认被告陕西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0日作出的《陕西某某广告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股东会议决议》中第一项“参加本次会议股东超过半数有表决权的股东统一办理税务信用贷款及按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补齐各自投资款的事宜。”的决议无效。

陕西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该判决,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公司是现代社会经济细胞,是股东利益、公司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各种利益的错综物。公司法的目的亦在于保障及平衡各方利益,进而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股东的出资期限系公司设立或股东加入公司成为股东时,公司各股东之间形成的一致合意。法律允许公司自治,但需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如允许公司股东会以多数决的方式决议修改出资期限,则占资本多数的股东可随时随意修改出资期限,从而剥夺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大股东以股东会决议方式改变股东出资期限,要求小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损害了小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故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提升了中小股东投资经营信心,对优化营商环境起到经济的促进作用。

来源:西安灞桥法院

编辑:刘一笑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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