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90 证券简称:至纯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0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及募集资金账户开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20号)的核准,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8,005,377股新股,截至2020年12月23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7,749,661股,发行价格28.79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74,712,740.19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20,184,669.4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54,528,070.70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2月23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会字(2020)第8380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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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5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流及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公司将募投项目“半导体晶圆再生二期项目”变更为新项目“单片湿法工艺模组、核心零部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2月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流及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4)。
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重新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于近日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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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涉变更的募集资金总额为36,202.88万元,实际金额差异系银行账户结息。
五、《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单片湿法工艺模组、核心零部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肖翔云、李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开通网上银行、银企直连、电话银行、移动银行、兴业管家等对公自助渠道或单位结算卡业务(查询功能除外),不得办理跨机构通存通兑业务,不得购买支票和商业汇票等可托收借记凭证,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办理其他业务(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约定联系方式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凡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同意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纠纷,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在上海市。
特此公告。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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