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
2023年11月28日 02:31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1399 证券简称:英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1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459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科技”或“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为人民币43.99元/股,并于2023年5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6,600.00万股变更为8,800.00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方真健、实际控制人方真健、陈海萍承诺出具《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11月23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对应的发行价将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且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不论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离职,本人均将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

(二)公司股东安吉英睿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英睿特”)具《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11月23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合伙企业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上市至本合伙企业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对应的发行价将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三)公司股东王光明出具《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11月23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对应的发行价将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且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不论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离职,本人均将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

(四)通过安吉英睿特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通过安吉英睿特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方真健、裘尔侃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三、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11月23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五)实际控制人亲属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海萍亲属陈新萍、陈新波、赵茂江、陈云波、陈泽铭、王军、王小金、章晓春比照实际控制人出具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11月23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对应的发行价将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且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不论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离职,本人均将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23日上市,截至2023年11月23日收市,鉴于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因分红除息调整的发行价,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

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有的基础上延长6个月,其他通过安吉英睿特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下表不再做单独表述,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英特科技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保荐人对英特科技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27日

证券代码:301399 证券简称:英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2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5,057户,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135,692股,占公司总股本1.2906%。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1月30日(星期四)。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59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000,000股,并于2023年5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88,000,0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67,135,692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2906%;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20,864,30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094%。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1,135,692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906%,限售期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1月30日(星期四)。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网下限售股份数量为1,135,692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2%,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5.16%。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有公司网下配售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1月30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135,692股,占公司总股本1.2906%。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5,057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对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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