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8日 02:30 上海证券报

12、2022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8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同意公司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9,200份。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

13、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针对已授予的股票期权,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1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同意公司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51,000份。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14、2023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5、2023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针对已授予的股票期权,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2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1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同意公司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86,900份。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规定:“(六)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主观原因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的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鉴于公司已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股权登记日(2023年4月27日)的总股本404,709,79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43,900股后的404,665,89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10元(含税),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应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由人民币225.09元/份调整为人民币224.09元/份。

针对已授予的股票期权,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2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1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需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86,900份。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针对已授予的股票期权,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2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1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针对已授予的股票期权,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2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1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公司本次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的原因、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期权注销、股份回购注销及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以及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28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3-079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2年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针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11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110,800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7月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年7月9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李春好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7月2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3、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为自2022年7月9日至2022年7月18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相关部门收到个别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咨询,公司相关部门已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并于2022年7月2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长春超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春新区国资委”)《关于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批复》(长新国资字〔2022〕23号),长春新区国资委原则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5、2022年7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并于2022年7月26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2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2年9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8、2022年9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9、2022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公司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为自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0月9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2年10月1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11、2022年11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工作。

12、2022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10,500股。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2022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已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

13、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针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54,800股。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14、2023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5、2023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针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11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110,800股。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规定:“(六)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主观原因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的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鉴于公司已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股权登记日(2023年4月27日)的总股本404,709,79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43,900股后的404,665,89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10元(含税),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应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由人民币112.55元/股调整为人民币111.55元/股。

针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9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6名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合计92,500股,回购价格111.55元/股;同时,首次授予部分中有2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合计18,300股,回购价格111.5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2、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397,187.24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404,544,190股。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注:变动前为截至2023年11月24日的公司股本;变动后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对已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影响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五、独立董事意见

针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11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相关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事项尚需提交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针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11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共计110,800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事项尚需提交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的原因、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期权注销、股份回购注销及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以及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28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3-088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收到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通知,基于公司发展的良好态势及对未来发展的充足信心,出于对公司估值的理性判断,同时为进一步强化市值管理意识,提振市场信心,上述人员于当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了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1、增持人员:公司董事长马骥先生,董事、总经理姜云涛先生,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叶朋先生,董事、副总经理王志刚先生,监事会主席解兵先生,职工代表监事李姝女士,副总经理李秀峰先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朱兴功先生,董事会秘书张德申先生

2、增持目的:对公司长期价值认可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3、增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自二级市场买入

4、增持股份情况:

5、增持资金:上述人员增持股份的资金均为自筹资金,本次增持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为。

二、其他事项说明

1、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增持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同时,上述人员自愿承诺:本次增持的股份在增持行为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

3、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4、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28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3-087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重组人促卵泡激素-CTP融合

蛋白注射液临床试验申请获得批准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赛药业”)收到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关于重组人促卵泡激素-CTP融合蛋白注射液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重组人促卵泡激素-CTP融合蛋白注射液获国家药监局同意就下列适应症开展临床试验,包括:本品与人绒毛膜促腺性激素(hCG)联用,用于治疗符合特发性低促性腺激素性性腺功能减退症(IHH)诊断有意愿进行生精治疗的中国成年男性患者;本品与人绒毛膜促腺性激素(hCG)联用,用于治疗14-18岁(不包括18岁)患有特发性低促性腺激素性性腺功能减退症(IHH)的青少年男性。

男性特发性低促性腺激素性性腺功能减退症(IHH)属于生殖发育领域的罕见病,患有该疾病会影响患者生育功能和患者生活质量。IHH需要长达1-2年甚至终身的激素补充治疗。本品属于长效周制剂,是全国首个获批进入临床研究治疗IHH的长效重组促性腺激素制剂,本品的研究将为IHH患者提供更好的治疗方案。

上述产品获得临床试验批准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组织开展临床研究工作。鉴于该项目尚需开展相关临床研究,研究结束后的上市批准等工作仍有不确定性,公司目前尚无法预测其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28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3-086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GS1-144片

临床试验申请获得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赛药业”)收到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关于GS1-144片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GS1-144片获国家药监局同意,就绝经期血管舒缩症适应症开展临床试验。

绝经期血管舒缩症(VMS)会显著影响患者的日常生活,包括睡眠、工作和社会功能等。女性健康为公司战略重点领域,GS1-144片是金赛药业自主研发NK3R小分子拮抗剂,为化药1类创新药,目前国内尚无NK3R靶点药物上市,本品作为绝经期血管舒缩症的非激素口服疗法,可以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治疗选择。

上述产品获得临床试验批准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组织开展临床研究工作。鉴于该项目尚需开展相关临床研究,研究结束后的上市批准等工作仍有不确定性,公司目前尚无法预测其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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