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96 证券简称:*ST金山 公告编号:临2023-045号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股份”或“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向华电辽宁能源有限公司出售上市公司所持有的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及阜新金山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了查询。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首次披露重组事项(2023年04月25日)前6个月(2022年10月25日)至2023年06月27日,即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召开之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6)前述(1)至(5)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相关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在自查期间,核查对象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金山股份股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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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李伟出具的《承诺函》,李伟承诺:
“本人上述买卖金山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若本人上述买卖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自愿配合证券主管机关及金山股份的有关要求,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2、根据李政良出具的《承诺函》,李政良承诺:
“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李伟透露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金山股份股票的指示。李伟上述买卖金山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根据孟焱出具的《承诺函》,孟焱承诺:
“本人上述买卖金山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若本人上述买卖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自愿配合证券主管机关及金山股份的有关要求,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4、根据王卫东出具的《承诺函》,王卫东承诺:
“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孟焱透露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金山股份股票的指示。孟焱上述买卖金山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根据郝宇出具的《承诺函》,郝宇承诺:
“本人上述买卖金山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若本人上述买卖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自愿配合证券主管机关及金山股份的有关要求,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6、根据曹晓杰出具的《承诺函》,曹晓杰承诺:
“本人上述买卖金山股份股票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若本人上述买卖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自愿配合证券主管机关及金山股份的有关要求,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金山股份股票情况
在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不存在买卖金山股份股票的情况。
三、其他说明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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