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68 证券简称:莎普爱思 公告编号:临2023-069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8月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新明路1588号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董事会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鄢标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董事林凯先生、汪为民先生、独立董事傅元略先生、徐国彤先生、孙继伟先生以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职工监事冯晓女士因事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黄明雄先生出席本次会议;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林秀松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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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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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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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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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上表为剔除公司董监高的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3个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1、2、3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冯双、卢昶宪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0日
证券代码:603168 证券简称:莎普爱思 公告编号:临2023-070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3年7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规定,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3年1月15日至2023年7月1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23年8月2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1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经公司核查,上述1名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其完全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获知上市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有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综上,经核查,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保密措施,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系基于自身需求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公司不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亦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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