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2023-043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保理款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公司权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嵘保理”)因相关方拖欠保理款,依法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华嵘保理支付保理融资款本金人民币1,700万元及利息,和律师费16万元。
2020年10月22日,华嵘保理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0391民初1002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年3月12日,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391民初10025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冯伟、陈林根不服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1002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均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2年12月1日,华嵘保理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粤03民终22166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10025号民事判决;案件发回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重审。
详情请见刊载于2020年10月27日、2022年4月19日、2022年12月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6)、《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0)、《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7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3年6月7日,华嵘保理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粤0391民初9574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李桂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保理本金1,700万元,并支付利息(①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利息为4,213,940.65元;②以1,7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于都县荣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判决确定的李桂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于都县荣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桂生追偿;
3、被告陈林根对上述第1项判决确定的李桂生的债务在其持有的铭顺公司60%股权对应的股权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林根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桂生追偿;
4、被告冯伟对上述第1项判决确定的李桂生的债务在其持有的铭顺公司40%股权对应的股权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冯伟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桂生追偿;
5、驳回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6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桂生、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于都县荣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陈林根、冯伟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8,670元、保全费5,000元,法院予以退回。被告李桂生、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于都县荣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陈林根、冯伟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8,670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华嵘保理对本诉讼所涉及的应收保理款已计提坏账准备1,279.42万元,计提比例为75.26%。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2023-042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执行
● 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申请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违约金150万元,2018年度业绩补偿款1,186.9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177.5893万元,以及案件受理费等合计1,752.3195万元。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确权裁定,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莲花县高洲乡高州村的三处林地作价7,508,440.24元,交付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尚未完成。鉴于案件涉及业绩补偿款项系计入子公司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科目(该事项具体会计处理和对相关财务数据最终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确认结果为准),本次案件执行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公司权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方通公司”)依法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李桂生、方媛、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都长运公司”)以及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顺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前述被告立即连带向公司给付款项人民币300万元;连带向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给付2018年度业绩补偿款人民币1186.9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连带向原告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给付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人民币1,775,893.21元;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2020年9月4日,公司与赣州方通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赣01民初649号《受理通知书》。2020年11月2日,公司与赣州方通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赣01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
鉴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1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且履行期限已届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判定的给付义务。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与子公司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0月19日,公司与赣州方通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1执842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详情请见刊载于2020年9月8日、2020年11月4日、2021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
二、案件执行情况
2023年6月7日,公司与赣州方通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赣01执恢3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2)赣01执恢35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2)赣01执恢35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和(2022)赣01执恢35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莲花县高洲乡高州村的三处林地【林权证号为:莲花县林证字(2013)第0805000003号、莲花县林证字(2013)第0805000004号、莲花县林证字(2013)第0805000006号】三处林地进行司法网络拍卖,一拍、二拍均流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接受以三处林地二拍保留价合计7,508,440.24元抵债, 法院裁定如下:
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莲花县高洲乡高州村的三处林地【林权证号为:莲花县林证字(2013)第0805000003号、莲花县林证字(2013)第0805000004号、莲花县林证字(2013)第0805000006号】作价7,508,440.24元,交付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抵偿7,508,440.24元债务,财产权自裁定送达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可持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终结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01执恢357号案件的执行。
2023年6月7日,公司与赣州方通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赣01执异151号《执行裁定书》,案外人谢国华等15人对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莲花县高洲乡高州村林地【编号:莲花县林证字(2013)第0805000003号、莲花县林证字(2013)第0805000004号、莲花县林证字(2013)第0805000006号】(以下简称“案涉林地”)并对其执行不服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中止执行裁定的执行;解除对案涉林地的查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谢国华、陈景林、谢忠昌、王香珍、王小郎、严德福、谢炳生、顾金良、严颖中、严悦忠、吴桂琴、张绍平、甘忠、刘锋平、王晓梅的异议请求。如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确权裁定,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莲花县高洲乡高州村的三处林地作价7,508,440.24元,交付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尚未完成。鉴于案件涉及业绩补偿款项系计入子公司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科目(该事项具体会计处理和对相关财务数据最终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确认结果为准),本次案件执行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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